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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549/FY/2025-1071
致: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于2025年9月1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以及“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四道11号(原齐民道1号)盛视大厦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翟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年8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8月25日下午15:00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0,41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42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93,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14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6,105,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21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4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51,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
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944,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3%;反对15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90,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99%;反对15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6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
2、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32,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3%;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8,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30%;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65%;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33,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8%;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9,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398%;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65%;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53,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5%;反对3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9,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758%;反对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05%;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2.04《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32,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2%;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8,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13%;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65%;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2%。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32,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2%;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弃权3,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8,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13%;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65%;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2%。
2.06《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32,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2%;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8,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13%;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65%;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2%。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28,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7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5%;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4,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67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0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2%。
2.0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32,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2%;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8,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13%;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65%;弃权
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2%。
2.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31,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9%;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7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12%;反对3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65%;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2%。
2.10《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859,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4%;反对2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5%;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5,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51%;反对2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51%;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940,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2%;反对1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1%;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86,6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44%;反对16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3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1%。
表决结果:同意185,943,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0%;反对15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89,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782%;反对15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5.01关于选举翟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85,101,92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4,948,02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1340%。
5.02关于选举蒋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85,121,93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4,968,03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02%。
5.03关于选举苗应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85,122,04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4,968,14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2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6.01关于选举曹玮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85,351,92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5,198,0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343%。
6.02关于选举张雪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85,331,92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5,178,02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984%。
6.03关于选举黄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85,351,94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5,198,0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346%。
上述议案1、议案2中的子议案2.01和 2.02、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宣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S年9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童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陈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