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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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3549/FY/2025-1276
致: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正文
一、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1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5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月22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2月2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5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7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8、2025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7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二)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调整和预留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前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前,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60.08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27.57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32.0175万股。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价格相同,均为11.84元/股。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确定后,在资金缴纳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5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最终办理首次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94 人调整为29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8.07万股调整为527.57万股。由于首次授予股数减少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大于20.00%,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660.0875万股调整为659.4625万股,其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2.0175万股调整为131.8925万股(调整后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占调整后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此外,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具体如下:
P=Po-V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61,307,3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4,874,551.4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方案已于2025年5月16日实施完毕,按照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价格为:11.84-0.21=11.63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9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的交易日,且不在《2024年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 年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授予的授予人数为40人,授予数量为 57.45万股,授予价格为11.63 元/股,剩余未授予的预留份额共计74.4425万股未来不再授予,相关份额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比例 占截至本次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龚涛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4.40 25.07% 0.06%
核心骨于人员(39人) 43.05 74.93% 0.1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2024年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5年9月29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马卓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童曦
陈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