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31/41/42层邮编:51803424/31/41/42F,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电话/Tel: (+86)(755)83515666传真/Fax:(+86)(755)83515333网址/Website:htt://ww.grandall.com.cn郎箱/Email: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549/FY/2026-348
致: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于2026年5月7日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因工作安排需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将原定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延期至2026年5月11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2026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延期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延期召开的原因及延期后召开时间、新增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及新增议案名称,除会议召开日期变更和增加临时提案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召开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2026年5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提示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14:45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四道11号盛视大厦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翟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2,70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55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3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897,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36%。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14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4,602,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98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4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143,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5%。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4,157,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4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8,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55%;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4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64%。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156,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4%;
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4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7,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27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4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46%。
3、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15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6%;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4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4,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9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弃权4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1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959,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9%;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7%;弃权4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00,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083%;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71%;弃权4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46%。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958,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4%;反对19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2%;弃权4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4%。
94.7000%;反对19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53%;弃权4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46%。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150,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5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4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1,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77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4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11%。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2,230,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54%;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4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1,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70%;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4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1%。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153,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0%;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4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4,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067%;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
4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52%。
9、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156,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5%;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4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7,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2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4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46%。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154,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4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5,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0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4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11%。
1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154,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4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5,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2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4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46%。
以上第3、9、10、11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o26年5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童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李汶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