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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92证券简称:宝明科技公告编号:2026-023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

业园宝明科技园 B栋 2楼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2、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87025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1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4480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0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2545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2559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股份2545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3%。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3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8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42%;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8%;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5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66%;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5%;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提案3.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5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66%;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5%;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提案4.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5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66%;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5%;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提案5.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3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8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42%;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8%;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提案6.00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3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8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42%;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8%;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提案7.00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0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8%;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4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14%;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7%;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提案8.00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873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20%;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4%;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4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14%;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7%;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就本议案的审议,李军、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东台市汇深投资有限公司、张春、丁雪莲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提案9.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额度并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370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6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4%;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42%;反对6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988%;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10.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96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9%;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01%;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9%;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陈雪仪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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