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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海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有义务作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

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1第五条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2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五)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以及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3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八)其他重大事件: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4序;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5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九条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汇报,证券事务部在审核相关信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的

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各部

门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6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拟报告信息

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将相关信息材料向证券事务部汇报,证券事务部在审阅该信息材料后,向董事会秘书送达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通过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并签收。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各部门和责任人对履行报告相关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7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

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公司OA系统、电子邮件通

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等。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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