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天地在线: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指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四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四)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五)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招标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

-6-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

平及审计费用报价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6-(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四)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二)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五)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8年。在中标有效期内,公司

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招标,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业务服务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6-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

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6-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6-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