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2825号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对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2025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25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0:00在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5号院(紫光科技园)21 号楼一层M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信意安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四)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的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760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4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307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6068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368%,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941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42%。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7273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44%;
反对13285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9%;弃权121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1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55%;反对1328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176%;弃权121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7244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14%;
反对1329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8%;弃权141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8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062%;反对1329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640%;弃权141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7223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92%;
反对13329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5%;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6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80%;反对1332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428%;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208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77%;
反对13326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1%;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4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08%;反对1332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73%;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6855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09%;
反对13696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7%;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2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029%;反对1369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328%;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242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12%;
反对13297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2%;弃权14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79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59%;反对1329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794%;弃权14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472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75%;
反对13308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3%;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05%;反对1330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46%;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2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75%;
反对13308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3%;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05%;反对1330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46%;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二)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经办律师:王欣李露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