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0990 号
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25年4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0:00在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5号院(紫光科技园)21 号楼一层 M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信意安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四)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
的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60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37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95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80975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7454480股的55.2804%,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9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5023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466%。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关于制定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制定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的决议情况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2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27%;
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8%;弃权42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357%;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256%;弃
权42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1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18%;
反对109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790%;反对109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988%;弃
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2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696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19%;
反对1091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1%;弃权44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24%;反对1091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790%;弃
权44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8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1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24%;
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8%;弃权42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157%;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256%;弃
权42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8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34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49%;
反对1126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81%;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9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218%;反对11262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9620%;弃
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6962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30%;
反对109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8%;弃权37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556%;反对1097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518%;弃
权37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2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6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69%;
反对1094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2%;弃权3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2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7085%;反对1094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188%;弃
权3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制定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意安、陈洪霞、天津一飞天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一鸣天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8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387%;反对112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9554%;弃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8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387%;反对1126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9554%;弃
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59%。
审议未通过《关于制定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审议《关于制定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3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13%;
反对1128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3%;弃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6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3856%;反对1128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085%;弃
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59%。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1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20%;
反对1097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6%;弃权38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91%;反对1097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385%;弃
权38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25%。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经办律师:张文亮王欣
2025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