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与管理,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适用人员,包含: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
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利润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
(二)以岗定薪的原则,即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
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与公司发展规模相适应;
(四)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薪酬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
薪酬方案的设计、实施、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1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薪酬的标准、构成与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奖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每年给予独立董事固定津贴,独立董事除领取津贴外不再领
取基本薪酬和年终奖金。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按照其资历、所任岗位职责及公司对应该岗位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奖励标准执行,同时给予其非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非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不得高于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
第十条薪酬收入是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在的职位、价值、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的年度总的薪资水平,包含月度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
(一)月度工资:每月发放的固定金额的薪酬。
(二)绩效奖金:是根据公司利润目标完成率和岗位绩效综合评价结果,结
合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考核后发放的奖金。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参
考外部市场调研数据确定一套基本薪酬,建立不同的基本薪酬序列,分别设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
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如果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其薪酬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2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不同发展阶段而
不断变化,从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根据市场行业平均水平、公司盈利情况每年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及年度绩效标
准进行审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参考同行业的薪酬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含绩效薪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
3),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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