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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8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1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7月21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
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和新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2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股份
62796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00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60名,代表股份291390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3.92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2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391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220%。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3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6日上午9:15-
下午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19350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4表决权的90.4589%;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51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898%。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19828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6934%;反对1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9373%;
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3%。
议案3《关于修订和新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共有8项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17918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3.7627%;反对339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8680%;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3%。
3.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17914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3.7440%;反对33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877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87%。
3.0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17909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3.7206%;反对34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8961%;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33%。
53.0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17935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3.8421%;反对337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783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40%。
3.0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17909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3.7206%;反对337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7839%;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955%。
3.06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17446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5562%;反对386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0698%;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40%。
3.07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17914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3.7440%;反对34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9054%;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06%。
3.08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17935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3.8421%;反对337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783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
6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40%。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张圣琦
经办律师(签字):
路璐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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