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6-043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123 号《关于同意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86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686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5309368.92 元(不含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 680690631.0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到账,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6]241Z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孙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万元)智能机器人系统集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营
成与智能装备研发 8112301012101269725 15300.00
有限公司 业部制造项目智能机器人系统集
安徽瑞祥工业有限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营
成与智能装备研发 8112301012301274233 0.00
公司 业部制造项目智能机器人系统集
芜湖瑞鲸智能装备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营
成与智能装备研发 8112301012001274236 0.00
有限公司 业部制造项目大型精密覆盖件模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营
具关键材料智能增 8112301012301269726 26664.82
有限公司 业部
材制造项目(一期)大型精密覆盖件模
芜湖瑞鹄新材料科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营
具关键材料智能增 8112301012301274290 0.00
技有限公司 业部
材制造项目(一期)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瑞鹄汽车模具股份
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 精密覆盖件模具智
有限公司扩产项目 80030078801400001599 13261.45
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 能制造升级扩产项监管专户
[注 1] 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瑞鹄汽车模具股份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
有限公司补流项目 补充流动资项目 80030078801100001600 13073.73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监管专户
[注 1]
合计 68300.00
[注 1]: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要求,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统一签署,由其下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办理实际开户。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单独或共同视为“甲方”)、相关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乙、丙三方或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
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栋一、卢志阳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和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和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