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或者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1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
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根据《公司章程》
等制度要求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以邮寄、电子邮件、专人或者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召开战略与ESG 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未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未出席战略与 ESG
2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者现场结合
通讯的方式召开,并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须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其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第二十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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