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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仔食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劲仔食品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FIRM

410007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Tel:86-731-82953778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1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6年6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6年6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15日。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所

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2日15点0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 A座 4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劲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6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17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184925338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756%。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1045711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93%,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184801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2%;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33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1%;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9%;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184805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3%;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37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63%;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184802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5%;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34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47%;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9%;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84783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3%;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15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1%;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9%;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18479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22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9%;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5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184790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8%;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22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2%;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3%;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7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184790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9%;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2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1%;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表决结果:通过

1.08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184800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4%;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32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7%;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9%;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9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184800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32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18%;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9%;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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