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0证券简称:劲仔食品公告编号:2026-035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22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劲松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 A座写字楼 46 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2人,代表股份184925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756%。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4468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96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10457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9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7人,代表股份10457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5人,
代表股份10457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9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共有1个总议案,9个子议案。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提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184801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2%;反对1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33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1%;反对1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9%;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184805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3%;反对1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3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63%;反对1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184802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1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34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47%;反对1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9%;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1.04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84783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3%;反对1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15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1%;反对1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9%;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价格表决情况:同意184790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2%;反对1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2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9%;反对1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18479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8%;反对1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22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2%;反对1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3%;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1.07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184790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9%;反对1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22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1%;反对1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1.08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18480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1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3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7%;反对1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9%;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1.09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18480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反对1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32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18%;反对1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9%;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