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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化股份: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年4月修订)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十三章附则

1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山西壶关化工集

团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登记机构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1050393D)。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并于2020年9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Huhua Group Co.Ltd

住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经济开发区化工路1号

邮政编码:047300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2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抓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等重要工作。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人为本,科技为先,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民爆强企,以

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振兴民族产业为己任,扎根山西,发展长治,贡献壶关。

第十六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工业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磁电

雷管、数码电子雷管、导爆管雷管、塑料导爆管、乳化炸药(胶状)、中继起爆具的研发、生

产、销售和服务(以上项目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有效期限为准);武器装备研发、生产、销

售和服务(凭有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纺织品、农副产品(不含直接入口食品)、工艺品(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体娱乐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公司系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均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出资时间

1秦跃中6300000042.002013.3.31

2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6060000040.402013.3.31

3壶关县万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9920007.332013.3.31

4郭平则9000000.602013.3.31

5郭敏9000000.602013.3.31

6李保方9000000.602013.3.31

7程扎根9000000.602013.3.31

8皇建平9000000.602013.3.31

9杨松平9000000.602013.3.31

10李建国9000000.602013.3.31

11郭仁忠9000000.602013.3.31

12牛志立9000000.602013.3.31

13李虎祥9000000.602013.3.31

14李全忠9000000.602013.3.31

15郭和平9000000.602013.3.31

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出资时间

16庞建军9000000.602013.3.31

17张志兵2100000.142013.3.31

18赵宾方2100000.142013.3.31

19张宏2100000.142013.3.31

20付宏勇1800000.122013.3.31

21李建英1800000.122013.3.31

22杨平孝1800000.122013.3.31

23申志红1800000.122013.3.31

24贾海亮1800000.122013.3.31

25牛雪礼1800000.122013.3.31

26张怀林1800000.122013.3.31

27陈书明900000.062013.3.31

28郭里义900000.062013.3.31

29崔晓虎900000.062013.3.31

30杜国栋900000.062013.3.31

31张秋平900000.062013.3.31

32毋林好900000.062013.3.31

33李正平900000.062013.3.31

34赵国芳900000.062013.3.31

35郭双平900000.062013.3.31

36栗强900000.062013.3.31

37张爱国900000.062013.3.31

5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出资时间

38王国庆900000.062013.3.31

39马天亮900000.062013.3.31

40王迷忠900000.062013.3.31

41杨孝林900000.062013.3.31

42盖玉娥900000.062013.3.31

43张丽900000.062013.3.31

44崔书军900000.062013.3.31

45王中全900000.062013.3.31

46张伟540000.042013.3.31

47段林庆540000.042013.3.31

合计150000000100.002013.3.31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000万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6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时,应当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说明书中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7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

8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品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总资产30%的事项(本章程所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除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股东大会对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享有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1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12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地点。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份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1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5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完整披露。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对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二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对公司未来的影响;新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以及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第六十四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

16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董事会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经,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7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七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18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的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19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八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九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作为公司股东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关联股东回避无法形成决议,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事项的关联关系,再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

(三)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

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并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下列情形不视为关联交易:

22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一)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和红利;

(二)关联人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三)按照有关法规不视为关联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九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提出,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七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

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候选董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公司监事会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提名候选监事,并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

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推荐候选监事,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监事会应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仍应由公司职工通

2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或补选。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或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

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九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2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5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6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

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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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

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第一百二十一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28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担任独立董事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9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

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30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

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31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2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

3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具有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以下行为行使权限: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出售、收购重大资产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30%以下的事项。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抵押、赠与、受赠;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3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需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要求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董事会制订实施细则。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但可以聘请必要的秘书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其成员的组成规则、具体议事或业务规则。

各专门委员会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5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董事会具体授权其行使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权力,具体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证明文件,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36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五十五条若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董事会可再次通知一次。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1/4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会议由会议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

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

37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六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六十五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个人、其所任职的或者控股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利益、回避、

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证券管理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可借助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常会或临时董事会会议。

通过上述设施,应确保所有与会人士均能清楚听到该董事发言并能互相通话或交流,则该董事应被视为已亲自出席该会议。该董事可通过上述设施对董事会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应被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董事

38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之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董事签署。一项由董事签署或载有董事名字及以电报、电传、邮递、传真或专人送递发出的公司的决议就本款而言应被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文件。该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当日开始生效。

第一百七十条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包括董事所

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由被授

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董事会秘书亦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监事及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有权收到该等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但是,监事及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无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39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

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

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40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六)至(八)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1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九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九十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

辞退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不能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可授权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一百九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九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九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百零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百零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百零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百零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百零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4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45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

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实施现金分红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

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利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前款所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46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

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7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制定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8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邮寄的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的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发送传真、电子邮件

49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站或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站或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站或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公告。

50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站或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四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51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四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巨潮资讯

网站或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52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五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五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

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监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

施登记、处理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二百五十六条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5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二百五十七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

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五十九条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

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六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六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六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5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二百六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以后”不含本数。

第二百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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