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2证券简称:壶化股份公告编号:2026-020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秦东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海湾大厦-8楼一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7、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771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5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7626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3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9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527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436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9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0%。
3、董事11人,出席11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管列席会议;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
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62%;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2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62%;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2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
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62%;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2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8%;
反对1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1%;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74%;反对1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9%;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7%;
反对1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42%;反对1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相关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数为71894900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79%;
反对1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4%;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55%;反对1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7%;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6%;
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43%;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29%;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6%;
反对1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1%;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23%;反对1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9%;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敏、唐诗
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