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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03证券简称:天元股份公告编号:2025-023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5:1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79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2350000股,下同,详见注1)的50.389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73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6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7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孝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1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注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1767983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235000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4448300股。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844%;反对1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521%;弃权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36%。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2024年度述职。其中公司2024年度离任独立董事谢军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张钦发先生代为宣读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879%;反对1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521%;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6%;反对1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240%;弃权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361%;反对1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38%;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反对1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0%;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326%;反对1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38%;弃权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3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1%;反对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7%;弃权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1661%;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980%;弃权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358%。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43%;反对1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9%;

弃权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243%;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389%;弃权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6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孝伟、罗素玲、罗耀东、陈小花、东莞市天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同意876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60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4%;弃权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646%;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389%;弃权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965%。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2%;反对1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弃权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1684%;反对10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199%;弃权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116%。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6%;反对1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8%;弃权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177%;反对1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003%;弃权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19%。

(十)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91%;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1%;

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715%;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2443%;弃权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42%。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孝伟、罗素玲、罗耀东、东莞市天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5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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