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ST声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ST声迅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229号

致: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1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

豪东路9号院1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聂蓉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0691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97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0316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33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5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75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6%。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607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3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9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2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1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9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2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1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9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2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4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1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9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32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2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489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4%;40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2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642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7%;40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8%;2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019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94%;42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642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7%;42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股东广西天福投资有限公司、谭政、聂蓉、谭天回避表决。

5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192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3%;42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股东贾丽妍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658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7%;2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2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4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3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2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4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24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1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9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2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1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公司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4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24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1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4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3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张伟丽

经办律师:尤松

2025年5月2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