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5证券简称:竞业达公告编号:2025-046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1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银桦路60号院6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江源东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06人,代表股
份130449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37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295920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00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02人,代表股份857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857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0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0348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3%;
反对8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弃权1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879%;反对8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6%;弃权1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5%。
2、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130229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6%;
反对20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0%;弃权
1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3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783%;反对20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5764%;弃权1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3%。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130232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6%;
反对19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
22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815%;反对19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6902%;弃权22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83%。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
同意130234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1%;
反对195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弃权
20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124%;反对195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7485%;弃权20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91%。
2.04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表决结果:
同意130232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8%;
反对19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3%;弃权
19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235%;反对19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0214%;弃权19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1%。
2.05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
同意130234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9%;
反对195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2%;弃权
19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914%;反对195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8535%;弃权19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1%。
2.06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
同意130247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9%;
反对190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
11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73%;反对190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21%;弃权11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06%。
2.07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
同意130249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6%;
反对18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1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91%;反对18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1.8087%;弃权1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2%。
2.08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
同意130370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2%;
反对7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弃权6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555%;反对7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69%;弃权6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6%。
2.09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130364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9%;
反对7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1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2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025%;反对7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53%;弃权1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丁枫炜、徐发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