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7证券简称:直真科技公告编号:2025-
084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融科望京中心A座11层。
3、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隽。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5人,代表股份64146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的2180000股,下同)的63.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
63883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人,代表
股份263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52人,代表股份263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0人,代表股份263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9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反对3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弃权
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72%;反对3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89%;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8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3%;反对49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
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9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057%;反对49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91%;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亚娟、彭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3四、备查文件
1、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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