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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真科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00号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00号 致: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2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8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 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丹棱街18号 创富大厦16层1605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袁隽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上 3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7人,代表股份6419790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贵公司已回购的股份)的63.050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4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1.01选举袁隽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932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96%。 选举结果:当选。 1.02选举刘根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选举结果:当选。 1.03选举金建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选举结果:当选。 1.04选举雷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5份总数的0.0714%。 选举结果:当选。 1.05选举王玉玲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1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选举结果:当选。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2.01选举杨文川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选举结果:当选。 2.02选举乐君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 选举结果:当选。 2.03选举王帅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9%。 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07%。 选举结果:当选。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28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3%;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 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5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324%;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65%;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四)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4.01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28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3%;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 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5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324%;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65%;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4.02表决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28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3%;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 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5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7股份总数的77.8324%;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6265%;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4.03表决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864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5%;反对90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5%;弃 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233%;反对90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357%;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4.04表决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92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0%;反对84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弃 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9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602%;反对84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87%;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4.05表决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10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3%;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 权3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392%;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65%;弃权3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43%。 84.06表决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03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4%;反对73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弃 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165%;反对73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24%;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2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上述第3、4.01、4.02项议案经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曹亚娟李思宁 2025年7月15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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