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8证券简称:开普检测公告编号:2026-039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8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8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17号公司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致清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1人,代表股份
50463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228%。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50212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80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51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9%。
(3)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411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8%。
7、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
总经理和其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选举通过姚致清、李亚萍、蒋冠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1关于选举姚致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03657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8%;反对97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61%;反对97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选举李亚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0410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0%;反对52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47%;弃权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99%;反对52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1%;弃权
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选举蒋冠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0362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2%;反对97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42%;弃权3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9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87%;反对97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9%;弃权
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选举通过曹朝阳、陆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陆健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曹朝阳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8年11月28日。
2.1关于选举曹朝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0267689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6%;其
3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5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087%。
表决结果:通过。
2.2关于选举陆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0277689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5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7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0362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2%;反对52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47%;弃权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其中,同意1309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87%;反对52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1%;弃权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72%。
表决结果: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如有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卢昶宪律师、李鹿鸣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
4书》。
特此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0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