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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

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坚持优先现金分红的原则。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可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修改,调整股东回报计划。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及股东回报计划的调整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金额达到5000万元。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5)项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当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

负等情况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3、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利情况、债务偿还能力、发展阶段、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的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经过详细论证后,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其他事项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若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确有必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重新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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