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海象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

8月 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30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4433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77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886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3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持有公司股份数45219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408%。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6人,代表股份

886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3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废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审议《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05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3.06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3.0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08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3.09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10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3.11审议《关于修订<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12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13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897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

3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2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575%。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56455股,反对3600股,弃权26000股。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804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64%。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71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55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废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804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64%。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71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55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804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64%。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71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55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03审议《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809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

12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2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564%。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7655股,反对12900股,弃权255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0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799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29%;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66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6000股。

3.05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51799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29%;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66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6000股。

3.06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804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12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2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7155股,反对12900股,弃权26000股。

3.0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799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29%;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66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6000股。

3.08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799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29%;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66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6000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09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799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29%;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66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6000股。

3.10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677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59%;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38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45%。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344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38200股。

3.11审议《关于修订<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799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29%;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66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6000股。

3.12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799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29%;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66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6000股。

3.13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799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29%;反对1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846655股,反对13400股,弃权26000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金晶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丁宇宇

2025年9月15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海口·长沙·东京·昆明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