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2证券简称:东鹏控股公告编号:2026-029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5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7号东鹏总部大厦
1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新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342334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1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
1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21449794股)。
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484897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5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1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574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14%。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共1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53276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98607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16%;
反对4477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24%;弃权
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7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98%;反对4477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702%;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98602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10%;
反对4477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24%;弃权
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7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2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27%;反对4477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702%;弃权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9859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04%;
反对44776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30%;弃权
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7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48%;反对44776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781%;弃权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钟泳、雷雨晴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鹏控股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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