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投资规划和资金安排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
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
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二)在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若
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具体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
展计划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
情形之一: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
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