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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6月8日以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3名,实际出席委员3名,无委托出席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韦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方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限制

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公司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激励计划方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本次可解除限售/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行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方案》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行权手续。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方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韦岗曹云明廖敏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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