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日久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15日发布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6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6日的9:15-15:0
0。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
509号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24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理人共计5名,持股数共计75083040股,占日久光电总股本(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己回购的股份数量)的28.153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264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3%;
反对1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弃权252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72%。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265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9%;
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弃权230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48%。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264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8%;
反对1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弃权242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1%。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259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
反对1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弃权323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1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9563%;反对1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612%;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5%。
5、《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749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8%;
反对1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8%;弃权436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464%。
其中,关联股东陈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44094864股,作为公司董事长,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晓俐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30196407股,作为公司董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徐一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225231股,作为公司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任国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305769股,作为公司监事,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周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260769股,作为公司监事,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9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8398%;反对1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138%;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4%。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263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1%;
反对1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弃权394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5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1772%;反对1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001%;弃权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
7、《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2628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
反对1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弃权39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30%。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9259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2%;
反对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7%;弃权418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51%。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
同意9265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
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弃权4030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6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2874%;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849%;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10、《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0308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1%;
反对1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弃权651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719%。
其中,关联股东吕敬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1495247股,作为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徐一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225231股,作为公司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任国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305769股,作为公司监事,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周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260769股,作为公司监事,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6017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8667%;反对1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315%;弃权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8%。
11、《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90305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8%;
反对1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弃权588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50%。
其中,关联股东吕敬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1495247股,作为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徐一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225231股,作为公司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任国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305769股,作为公司监事,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周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260769股,作为公司监事,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4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8482%;反对1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889%;弃权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9%。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9030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0%;
反对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弃权638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705%。
其中,关联股东吕敬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1495247股,作为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徐一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225231股,作为公司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任国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305769股,作为公司监事,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避表决;关联股东周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260769股,作为公司监事,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8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8161%;反对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901%;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8%。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1-8、10-12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6、9-12为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5月6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飞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朱怡静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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