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韩秋燕)
作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韩秋燕,196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原化学工业部规划院)教授级高工,副总工程师。1985年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精细化工系,并获得精细化工学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化工医药)。自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参加了“八五”和“九五”“十一五”和“十二五”精细化工规划,执笔完成了精细化工及化工新材料产业的第十个五年发展规划,参加了《石油和化工工业“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和“十四五”发展研究工作,并先后参与完成了多项国家精细化工与化工新材料的专题研究;参与完成了安徽、广东、北京、天津、
上海、山东、浙江、江苏和云南等省市的化工及精细化工发展研究工作;主持了
上百个精细化工与化工新材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产品市场调研、项目选址、化
工园区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此外,还参与了商务部的赖氨酸和有机硅的反倾销工作。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独立性自查:2025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
二、履职情况(一)出席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各项议案经过客观谨慎地思考后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票和弃权票,未提出异议。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大会情况独立董事本年应参以现场或委托出席缺席次数是否连续出席股东姓名加次数通讯方式次数两次未亲大会次数出席次数自参加会议韩秋燕770003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姓名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韩秋燕2222
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积极围绕公司战略发展、董事聘任等事项进行研讨,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报告期内,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亦无弃权、反对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3.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5年,公司共计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按时出席,认真履职,
对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重点关注,会前详细审阅议案文件,会上充分交流、发表意见,客观审慎地进行审议。本人认为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以下情形: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2025年,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回
答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此外,本人任职期间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做好信息披露,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已满15天。利用现场参加会议与公司管理层进行现场沟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重点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以及规范运作执行情况,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核查职能。
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战略,本人与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运用专业背景与经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持续关注公共传媒有关公司或行业的各类报道,必要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确认。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及时报送会议资料,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管理层就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积极、充分沟通,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地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4年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审核。与另外两位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别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审核意见。
结论:上述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与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不涉及相关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相关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
结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不涉及相关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以下相关会议:
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和《关于确认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公司董事长荣誉称号的议案》。
本人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上述事项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相关董事及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的董事及
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薪酬制度综合考虑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区域、可比公司以及具体经营业绩等因素,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谢谢!述职人:韩秋燕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