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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2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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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0027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1法律意见书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

丽海中路43号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珊珊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上午9:15-9:25,9:30-

2法律意见书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834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44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834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44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1月12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16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16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4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16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16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16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5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瑞经办律师:骆娟裴鸿玲

2024年01月19日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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