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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5】第0019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4),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5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恒通路10号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珊珊主持。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5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83907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3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8341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44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5月28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9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9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03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1%;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6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020%;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
4法律意见书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31%;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03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2%;反对1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7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630%;反对1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94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03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7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037%;反对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39%;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1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5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345%;反对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30%;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2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1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345%;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3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1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345%;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3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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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24%。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1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345%;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3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1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345%;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3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
3.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珊珊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17943股同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43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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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陈婉如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60340股同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4040股同意。
(3)选举熊平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18940股同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40股同意。
4.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钦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18937股同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37股同意。
(2)选举陈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70337股同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4037股同意。
(3)选举李丽杰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27938股同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638股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瑞经办律师:刘新桐洪晨晨
2025年6月5日
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