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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9 00:00 查看全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科技”)持

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实际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财务状况等情况,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本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的规定;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1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或者半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或者半年

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六)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3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和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经营的实际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及外部融资环境和成本等内外部因素制定。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未来三年

(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一

条确定的基本原则,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股东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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