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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金富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依据有关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基于本所律

师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

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5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

2、2026年5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3、2026年5月2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2026年5月28日至2026年6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6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6年6月8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6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回避表决。

7、2026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2026年6月8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2026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6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51元/股,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回避表决。

2026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日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6年6月8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6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回避表决。

2026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2026年6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的60日内,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意见等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民方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曹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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