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53号
致: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27日16:00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www.tylaw.com.cn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7日16:00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蔡宗良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5601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9.774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8236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04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0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7364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7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003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6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38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88%;反对1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7%;弃
权1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8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572%;反对1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763%;弃权1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665%。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表决情况:同意69508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57%;反对4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9%;弃
权1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8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2786%;反对4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549%;弃权1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665%。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8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57%;反对43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32%;弃
权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8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2786%;反对43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128%;弃权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86%。
表决结果:通过。
4.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8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96%;反对35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11%;弃
权6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58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7890%;反对35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708%;弃权6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402%。
表决结果:通过。
5.00关于2024年度董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0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40%;反对49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08%;弃
权10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508%;反对49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933%;弃权10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559%。
表决结果:通过。
6.00关于2024年度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3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83%;反对48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04%;弃
权7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3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0087%;反对48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775%;弃权7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6份的0.4139%。
表决结果:通过。
7.00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37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8%;反对14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0%;弃
权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8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222%;反对14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692%;弃权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86%。
表决结果:通过。
8.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37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8%;反对1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7%;弃
权11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8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222%;反对1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763%;弃权11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015%。
表决结果:通过。
79.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6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30%;反对4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9%;弃
权12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6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1823%;反对4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549%;弃权12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628%。
表决结果:通过。
10.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487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58%;反对62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93%;弃
权1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27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859%;反对62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2687%;弃权1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454%。
表决结果:通过。
8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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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2025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