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展光电”或“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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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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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四)公司信息披露以公司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六)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
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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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七)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
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拟订发布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者回复;
(二)董事会秘书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的内容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
认为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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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并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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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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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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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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