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展光电”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
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五)诚实守信原则。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者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穷困地区,以及向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以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
者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
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
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金额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项目,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项目,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中所述“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
2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捐赠金额。
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提出捐赠申请,经财务部门会签后,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条经办部门应当对执行完毕的捐赠事项建立备查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捐赠
时间、捐赠对象、捐赠事由、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途径、捐赠后取得的收据或发票等。
第十一条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纳入公司审计范围,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
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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