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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3-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6)第160-5号

致: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6)第160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6)第 160-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依据深交所于2026年7月1日出具的审核函[2026]120037号《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3-1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

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

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2正文

一、审核问题1第(2)问

结合主要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中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各自所占比例、现

有生产基地分布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选择泰国新建生产基地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泰国生产基地在原材料和生产设备采购来源、员工来源、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国内生产基地的异同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储备,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回复:

(一)结合主要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中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各自所占比

例、现有生产基地分布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选择泰国新建生产基地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泰国生产基地在原材料和生产设备采购来源、员工来源、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国内生产基地的异同点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中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各自

所占比例、现有生产基地分布情况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液晶面板、触摸屏、电路板、集成电路、机构件等材料。报告期内,公司采购金额按境内外区域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区域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境内

63665.2037.02%72748.5146.20%45021.4842.67%

采购境外

108299.6162.98%84706.8553.80%60499.7357.33%

采购

合计171964.81100.00%157455.36100.00%105521.21100.00%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智能交互显示器、智能交互一体机和智能车载显示器。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境内外区域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区域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3-3境内

13677.295.43%13278.006.00%9567.365.69%

销售境外

238359.7194.57%208076.0894.00%158432.0094.31%

销售

合计252037.00100.00%221354.08100.00%167999.36100.00%目前,公司生产基地分布在厦门和泰国,厦门基地作为公司目前主要生产基地,具备智能交互显示器、智能交互一体机及智能车载显示器等主要产品类别的生产能力,承担公司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制造任务。泰国工厂目前已建成智能车载显示器生产线,并形成相应生产能力。目前,泰国工厂主要承接公司北美地区新能源汽车客户智能车载显示器产品订单,相关生产线已投入运营并实现规模化生产及交付。

综上,公司目前主要形成厦门基地为主,泰国工厂为海外生产布局补充的生产体系。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将在现有泰国工厂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海外生产布局,新增智能交互显示器、智能交互一体机等产品生产能力,提升海外本地化制造及交付能力,更好满足境外客户订单需求。

2.公司选择泰国新建生产基地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1)现有泰国工厂产品覆盖范围有限,本次募投项目有利于完善海外生产能力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智能交互显示器和智能交互一体

机合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08%、54.64%及59.43%,系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报告期各年度公司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31%、94.00%和94.57%,海外市场是公司产品销售的重要市场。

目前,公司已在泰国建设工厂并形成智能车载显示器产品生产能力,尚未覆盖智能交互显示器、智能交互一体机等公司其他重要收入来源产品。2025年度,泰国工厂产能占公司总产能比例为16.56%,整体海外生产能力及产品覆盖范围仍相对有限。公司智能交互显示器和智能交互一体机产品目前仍主要依托厦门基地生产,境外客户订单主要通过境内生产基地完成制造及交付。

为了适应公司海外业务发展,更好地满足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需求,公司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海外基地生产能力,提升各主要类别产品在海外生产制造及交付能力。本次募投项目拟在泰国建设覆盖智能交互显示器、智能交互一体机

3-4和智能车载显示器等产品的智能制造基地,进一步丰富泰国基地产品布局,提

升海外生产基地对公司主要产品及客户订单的承接能力。

项目实施后,公司可结合客户所在地、交付要求、生产成本等因素,灵活安排境内外生产基地之间的产能分工,提高海外客户响应能力,增强供应链灵活性,为公司持续拓展海外市场及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提供支持。

(2)泰国具有较强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海外业务

泰国地处东南亚核心区域,是连接中国与东盟、南亚等地区的重要节点,也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之一。泰国具备较为完善的港口、机场及公路物流基础设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罗勇府,毗邻泰国重要工业区域,交通及物流条件较为便利,有利于公司根据客户所在地及订单需求,提升对欧洲、北美、东南亚等主要海外市场的响应能力。

近年来,泰国积极参与区域及双边贸易合作,与多个主要经济体保持较为稳定的经贸往来,与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英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或地区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或正在积极开展相关谈判。上述贸易协定及合作安排有助于符合原产地规则的泰国产品享受相应的市场准入便利,为公司以泰国为海外生产基地拓展国际市场、优化全球供应链配置提供了有利条件。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常由进口国针对特定产品及特定原产地依法开展调查,并在认定相关产品存在倾销或可诉补贴行为,且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后实施,并非针对某一国家生产产品普遍适用。综合考虑泰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经贸合作情况、区域贸易环境、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适

用的贸易政策情况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公司产品符合泰国原产地规则且主要市场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公司泰国基地生产产品被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额外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风险总体可控。通过在泰国建设海外智能制造基地,公司能够进一步利用泰国的区位、物流及国际贸易环境优势,提升海外客户响应及本地化交付能力,优化境内外生产资源配置,增强公司应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灵活性,为海外业务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3-5(3)顺应客户海外建厂趋势,保障供应链安全稳定近年来,全球贸易环境日趋复杂,地缘政治冲突和关税政策变动对跨境贸易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主要境外客户纷纷推进供应链多元化、全球化布局,对供应商的海外产能配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泰国建设生产基地,是公司积极响应客户诉求、保障供应链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通过本地化生产,可有效降低跨境运输成本和关税成本,规避潜在的贸易壁垒,满足客户对“就近供应、快速响应”的需求,从而巩固与核心客户的战略合作关系,提升市场份额和客户粘性。

3.泰国生产基地在原材料和生产设备采购来源、员工来源、客户群体等方

面与国内生产基地的异同点项目泰国生产基地国内生产基地

泰国生产基地将结合项目实施地原材料结合原材料及设备质量性能、采购价

原材料、

及设备质量性能、采购价格、供应稳定性、格、供应稳定性、运输距离等因素,生产设备

运输距离等因素,采取本地采购、国内、采取国内、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相结采购来源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的方式进行核心管理层及关键技术人员以委派国内员工来源以国内员工为主

员工为主,一线生产工人主要在当地招聘境外客户,覆盖东南亚、北美及欧洲等核心市场。更加贴近海外本地客户,缩除境外客户外,亦向境内客户进客户群体

短服务半径,提升交付响应速度,可就行销售近满足客户供应链多元化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以境外市场为主,欧洲、北美地区合计销售收入占公司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80%、78.38%及80.35%,为公司产品主要销售区域。

本次募投项目对应目标客户与公司现有业务具有延续性,主要系基于公司现有商用显示及车载显示业务在海外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具体而言,本次募投项目目标客户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为公司商用显示、车载显示领域现有客户,随着部分现有客户持续推进海外业务布局,公司拟依托泰国生产基地为其海外业务提供相应的生产及交付支持,并进一步挖掘和承接相关客户的增量需求;另一类为公司结合海外市场拓展需求,开发新增客户。

在商业显示领域,随着东南亚地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零售、金融服务、工业控制等领域对智能交互设备的应用需求逐步增加,为智能交互显示器和智能交互一体机产品提供了市场空间。在车载显示领域,泰国作为东南亚重

3-6要汽车生产基地,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业链,国际整车厂及零

部件企业持续在当地开展产业布局,对智能车载显示器及相关零部件的本地化配套、快速响应及稳定交付提出了相应需求。

公司已结合东南亚市场需求情况开展客户开发及市场拓展工作,并与部分潜在客户围绕产品规格、应用场景、技术方案及供货安排等事项进行沟通,目前相关项目分别处于前期接洽、产品方案沟通或项目导入阶段。

综上,在原材料及生产设备采购来源、员工来源方面,公司泰国生产基地会采取将“泰国本地采购、本地招聘”和“从国内进口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国内委派”相结合的方式;在客户群体方面,本次募投项目目标客户与公司现有商用显示、车载显示业务客户群体具有延续性,同时公司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潜在新增客户。

(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

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储备,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1)国际贸易政策变动对本次募投项目市场空间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智能交互显示器、智能交互一体机和智能车载显示器,均属于公司现有主营产品,主要应用于零售、金融、工业控制及车载显示等领域。

相关市场需求主要受到下游行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汽车智能化趋势等因素驱动。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可能通过调整关税水平、贸易限制措施等方式影响产品进入特定市场的综合成本,进而对相关区域客户的采购决策、供应链布局及订单安排产生一定影响,但相关下游行业需求仍主要受到行业发展趋势及终端应用需求驱动。

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并非仅面向特定国家、地区或特定客户,目标客户包括公司现有商用显示、车载显示客户的增量需求,以及围绕现有产品及应用领域拟拓展的潜在新增客户,系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基础上的产能扩充及海外生产布局完善。项目实施后,公司可结合不同目标市场的贸易政策、客户需求及产能负荷,统筹安排厦门基地和泰国基地的生产及交付,提高境内外产能配置灵活性。

3-7因此,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可能对公司在部分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竞争力、客户

采购安排及市场拓展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改变本次募投项目所处行业的整体需求基础,亦不会对项目实施后的市场空间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原材料供应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液晶面板、触摸屏、电路板、集成电路和机构件等。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境内外相结合的采购体系,并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根据原材料质量、采购价格、供应稳定性、运输效率及原产地规则等因素,采取泰国本地采购、中国境内采购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保障项目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

现阶段,相关贸易政策变化未对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向泰国出口相关原材料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对公司原材料采购渠道造成实质性限制。公司将结合产品生产安排及相关国家原产地规则要求,合理配置供应链资源。同时,公司现有泰国工厂已实现智能车载显示器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及交付,已在跨区域原材料采购、国际物流组织、供应链协调及泰国当地生产运营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本次募投项目进一步完善海外供应链体系提供了实践基础。

未来,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区域的贸易政策、出口管理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国际物流、通关政策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部分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供应周期延长或供应稳定性受到一定影响。公司将依托现有境内外采购体系,加强供应商管理,通过拓展泰国本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供应渠道、开发替代供应商、优化采购安排、合理设置安全库存等方式,提升原材料供应保障能力,降低供应链外部环境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3)对公司核心客户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目标客户与公司现有商用显示、车载显示业务客户群体具有延续性,主要包括公司现有客户的增量需求以及围绕现有产品和应用领域拟进一步开发的潜在新增客户。公司产品具有一定定制化特点,主要客户通常建立了较为严格的供应商准入、产品认证及持续评价体系,公司与主要境外客户已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8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可能对核心客户的供应链安排及采购决策产生一定影响。

一方面,部分贸易政策变化可能影响客户采购产品的综合成本,进而促使客户对采购数量、供应商选择及订单安排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全球供应链多元化趋势下,客户对供应商海外本地化生产、多区域交付及供应链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次募投项目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司泰国生产能力,有助于提升公司海外本地化生产及交付能力,更好匹配现有客户供应链布局需求,并为承接现有客户增量需求及拓展潜在新增客户提供产能支持。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六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市场和经营风险”之“(一)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及进出口政策变动的风险”中进行了风险提示。公司将根据客户需求、市场环境及贸易政策变化,灵活配置境内外生产及交付资源,同时持续拓展不同国家和地区客户,提升业务布局的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

(4)对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实现情况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尚未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整体市场空间、主要原材料供应、核心客户合作基础及效益测算基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若主要销售市场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关税水平提高或采取其他重大贸易限制措施,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拓展、订单获取、产能消化及预计效益实现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主要销售市场及主要原材料供应区域的贸易政策变化,结合客户需求、市场环境及贸易政策调整情况,统筹境内外生产基地的产能配置和订单安排,同时持续完善多区域客户及供应链布局,提升全球供应链配置灵活性和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

2.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储备

(1)发行人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储备

发行人深耕智能交互显示行业多年,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拥有多年行业解决方案经验,并已组建了一支由软固件、电机、机械、光学、调校背光、触控、系统整合等多专业背景人才构成的研发队伍,对行业技术及产品应用具备深刻理解。

在境外运营人才储备方面,发行人通过收购鸿通科技切入智能车载显示领域,并在泰国建立智能车载显示产品生产线。经过数年的运营,发行人已在泰国培养

3-9了一批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商业环境、供应链体系和劳动用工政策的管理人才和

本地化团队,积累了丰富的海外建厂、生产运营、客户对接及管理实践经验。同时,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具备国际化视野和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能够有效支撑泰国生产基地的建设和运营。

(2)发行人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储备

发行人是一家具备软硬件研发与系统总成能力的制造商,可提供从产品研发设计、固件及底层软件开发,到生产制造、售后技术支持的全流程服务。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创新驱动发展,已掌握控制模块设计、软固件程序设计、显示技术、影像处理技术、触控应用设计、产品结构及模具设计、散热技术、防电磁干扰、

数据传输加密等核心技术,形成从模组到系统总成的完整供应链体系。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拥有境内外专利134项。上述专利及核心技术能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3)发行人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储备

发行人自成立之初便立足于国际市场的开发,经过多年发展,凭借优良的技术研发能力、国际客户服务能力、智能制造能力及质量控制能力,公司已经与零售、金融、工业控制、车载显示领域的境内外知名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也是对上述主要客户关于供应链多元化、全球化布局要求的积极响应。随着泰国生产基地的建成投产,发行人将继续深挖现有头部客户合作机会,提高供应份额和客户渗透率;同时依托泰国基地贴近东南亚、北美、欧洲等市场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拓展区域内新增客户,实现客户资源的全球覆盖与深度挖掘。发行人稳定的客户基础和充足的客户储备,为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了坚实的市场保障。

3.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海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泰国宸展,实施地点为泰国罗勇府 WHA 罗勇工业园。发行人就海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审批/备案程序及资质许可如下:

(1)境内程序

3-10该项目已取得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厦发改外经备[2026]60号)、厦门市商务局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502202600042 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已经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审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政务中心支行办理外汇业务登记。

(2)境外程序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发行人就海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审批/备案程序及相关资质情况如下:

审批/备案程序审批/备案单位状态完成情况泰国宸展公司注泰国商务部商业发展局

已登记注册编号:0105568022304

册 (DBD)

因该项目所在的 WHA 罗勇工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估报业园区已履行工业园区环评和自然资源与政策及规划不适用

告(EIA) 规划手续,该项目无需单独履

办公室(ONEP)行环评手续

BOI 投资促进证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 BOI 证书编号:69-0001-2-00-已完成

书 (BOI) 1-0

地契编号:44635、44636、土地所有权罗勇府土地局班开分局已取得

45260

厂房建筑物所有罗勇府班开县政府办公建筑物登记编号:2105-已取得

权室029249-9、2105-032929-5

建筑施工、改造涉及厂房改造、装修及因此所罗勇府农拉洛克次区行

及拆除许可证已取得需的拆除事项,许可有效期至政组织

(Form Aor.1) 2027 年 3 月 26 日竣工证书(Form 罗勇府农拉洛克次区行待办理于工程竣工后依法申请办理Aor.6) 政组织罗勇府工业办公室(隶于投产运营前至少15个工作日工厂营运许可待办理属于 DIW) 依法申请办理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泰国宸展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全部审批,在本次募投项目正式建成投入运营前,除需在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申请竣工证书,以及取得工厂营运许可外,已取得海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及相关资质。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准备案,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合法合规。

3-114.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本次募投项目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以支持商用智能交互显示设备行业发展,在国内构建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及产业生态。此外,泰国良好的经营环境、完善的产业配套与中泰友好合作基础,也为项目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近年来,中泰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持续深化,不仅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多领域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合作体系,更在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等核心产业领域形成了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近年来,中泰双方签署的相关政策协议涵盖贸易便利化、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合作及产能协同,结合泰国本土的税收优惠和产业链配套,显著降低了中国企业在泰国建厂的成本与风险。

(2)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土地、备案、境外投资证书等相关审批及资质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相关资质取得情况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二)、3”部分。

(3)发行人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储备

发行人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储备,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二)、2”部分。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审计报告、销售采购明细表、产能统计表,分析公司产品境内外销售采购占比、产能情况;

(2)查阅我国支持募投项目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国际贸易政策;

(3)取得了公司募投项目所需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境外投资证书、外汇

业务登记凭证、泰国宸展注册证书、BOI 证书、土地所有权地契证书、建筑物登

记证书、建筑施工、改造及拆除许可证、境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确认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选择泰国建厂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泰国生

产基地与国内生产基地的异同点、人员技术市场储备情况等。

3-122.核查结论

发行人选择泰国建设海外智能制造基地,主要基于提升海外订单响应能力、完善全球化布局、规避贸易壁垒、顺应客户供应链全球化诉求等多重因素考虑,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在原材料及生产设备采购来源、员工来源方面,公司泰国生产基地会采取将“泰国本地采购、本地招聘”和“从国内进口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国内委派”相结合的方式;在客户群体方面,本次募投项目目标客户与公司现有商用显示、车载显示业务客户群体具有延续性,同时公司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潜在新增客户;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通过全球化产能布局、供应链优化及市场多元化等措施积极应对相关风险;发行人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储备、技术储备和市场储备,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审核问题1第(5)问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最新进展和拟置换先行投入自有资金情况,是否置换董事会前投入资金;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相

关资质是否已取得,是否符合当地土地、环保、税收等规定,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

(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最新进展和拟置换先行投入自有资金情况,是否置换董事会前投入资金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安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构成投资金额是否为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额

1建设投资19180.79是19180.79

1.1建设工程9310.00是9310.00

1.2装修工程6926.76是6926.76

1.3配套工程2600.00是2600.00

建筑工程其

1.4344.03是344.03

他费用

2设备投资45819.21是45819.21

合计65000.00-650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项目已经进行部分装修和水电工程施工,项目整体实施进度正常。

3-13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先

行投入金额为974590.62泰铢(按2026年6月30日汇率折算约为19.90万元)。

上述拟置换资金均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后投入金额。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置换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形。

(二)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相关资质是否已取得,是否符合当地土地、环保、税收等规定,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相关资质是否已取得

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相关资质取得情况参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第“一、(二)、3”部分。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泰国宸展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全部审批,在本次募投项目正式建成投入运营前,除需在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申请竣工证书,以及取得工厂营运许可外,已取得海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及相关资质。

2.是否符合当地土地、环保、税收等规定,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

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泰国宸展通过受让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合法、有效且可执行;因募投项目所在的 WHA 罗勇工业园区已履

行工业园区环评和规划手续,该项目无需单独履行环评手续;泰国宸展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前述事项符合泰国土地、环保、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土地、环保、税收等方面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相关资料,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

有资金投入明细表,核查拟置换先行投入自有资金的情况,判断是否置换董事会前投入资金,了解募投项目建设最新进展;

3-14(2)取得了公司募投项目所需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境外投资证书、外汇

业务登记凭证、泰国宸展注册证书、BOI 证书、土地所有权地契证书、建筑物登

记证书、建筑施工、改造及拆除许可证、境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确认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符合当地土地、环保、税收等规定。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和拟置换先行投入自有资金情况。

2.核查结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项目已经进行部分装修和水电工程施工,项目整体实施进度正常;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资金的情形;泰国

宸展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全部审批,在本次募投项目正式建成投入运营前,除需在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申请竣工证书,以及取得工厂营运许可外,已取得海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及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及相关资质;泰国宸展通过受让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合法、有效且可执行;

因募投项目所在的 WHA 罗勇工业园区已履行工业园区环评和规划手续,该项目无需单独履行环评手续;泰国宸展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前述事项符合泰国土地、环保、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土地、环保、税收等方面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3-1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

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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