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
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述的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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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交易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还应当以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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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四)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
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管理层根据相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进
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
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公司审计室负责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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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等,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信息的
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信息。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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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
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执行
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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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原《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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