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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19证券简称:宸展光电公告编号:2025-030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宗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4人,代表股份总数69560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74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52823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6736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人,代表股份

1900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总数2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1875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72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3)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38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反对1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弃权1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8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72%;反对10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3%;弃权10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8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反对4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弃权1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8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86%;反对40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9%;弃权10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5%。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8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反对43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弃权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8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86%;反对43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28%;弃权7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6%。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8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6%;反对35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弃权6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58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90%;反对35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8%;弃权6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2%。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0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0%;反对49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弃权10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0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08%;反对49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33%;弃权10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9%。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3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48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

弃权7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3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87%;反对48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5%;弃权7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9%。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9537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8%;反对14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8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2%;反对14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2%;弃权7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6%。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37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8%;反对1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弃权11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8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2%;反对10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3%;弃权11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5%。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6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0%;反对4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弃权12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23%;反对40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9%;弃权1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8%。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7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62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弃权1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27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59%;反对62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7%;弃权10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莹、罗瑶。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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