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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制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

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应当及

时披露:

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或者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于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先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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