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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制药: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以及《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

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2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四章责任追究

3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

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

4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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