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公司于会议召开前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编制《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是为了有效推进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光超何明阳施丹丹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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