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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3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四年四月致: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泓新科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23年1月20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2月 27日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要求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4月17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并于2023年9月4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1(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金杜于2024年3月5日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反馈回复部分的内容进行更新。

3-1本所现根据发行人于2024年3月27日公告的《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之日2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3

第一部分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第1题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 EVA、PP 专用料业务属于 C2651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EO 及 EOD 业务属于 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碳酸亚丙酯(PPC)、环氧丙烷(PO)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22023年9月4日。

3较金杜于2024年3月5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反馈回复部分的内容没有更新。

3-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后续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

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

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9)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

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3-3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

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文件号:430204F0000,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乙

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碳酸亚丙酯(PPC)、环氧丙烷(PO)。

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20 万吨/年 EVA 装置目标产品为EVA 光伏胶膜料,广泛用于光伏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

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12条中的“功能性膜材料”。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5 万吨/年 PPC 装置目标产品为生物可降解材料 PPC,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

第10条中的“可降解聚合物”。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30 万吨/年 PO 装置目标产品为 PO,拟采用共氧化法 CHPPO 工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4条中的“20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

3-4类产业。

此外,2023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前述规定于2024年2月1日生效,废止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亦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2、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

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

3、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如前述“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3-5本)》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EVA 光伏胶膜料是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关键材料。

光伏发电具有显著的能源、环保和经济效益,是最优质的绿色能源之一,是实现能源的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提高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需求中占比,为实现“中国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贡献力量。

PPC 是环境友好型的新型生物可降解材料,是理想的一次性薄膜材料。PPC产品具备阻隔性好、保水保墒性能好、韧性好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一次性包装膜、农用地膜等以替代传统塑料,是解决传统塑料“白色污染”难题的有效途径。PPC 采用 PO 和二氧化碳为主要原料,有助于二氧化碳的有效利用,降低碳排放。

PO 是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醚多元醇、丙二醇和各类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其中聚醚多元醇是生产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弹性体、胶粘剂和涂料等的重要原料,各类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在石油、化工、农药、纺织、日化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同时,PO 也是新一代生物可降解材料 PPC 的主要原料。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满足产品的市场需求、带动新能源光伏材料及生物可降解材料等相关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后续取得节能

审查意见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国家层面、山东省及枣庄市等关于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方面的主要制度及政策文件如下: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机关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内容1《固定资产国家发展第十三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

3-6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机关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内容

投资项目节和改革委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能审查办员会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规法》(国家发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展和改革委报告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

员会令第2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

号)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

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三、全面推进能源消费方式变革”提到:“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按省、自治区、《新时代的国务院新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2中国能源发闻办公室目标,对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监督考核”,“对重点展》白皮书

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四、健全能耗双控管理制度”提到:“(十二)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完善能源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消费强度和

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总量双控制国家发展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3度方案》(发和改革委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改环资员会

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2021]1310

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等量减量号)替代。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管理服务,实行闭环管理。”第十二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山东省固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定资产投资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项目节能审第十三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山东省发

查实施办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

4展和改革法》(鲁发改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二)委员会

环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2023]461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号)(四)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关于坚决“二、总量控制,闭环管理,推动‘两高’行业山东省人

遏制“两高”存量变革”指出:“严守‘两高’行业能耗煤耗

5民政府办

项目盲目发只减不增底线。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以及能源和煤公厅

展促进能源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16个‘两高’行业新上项

3-7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机关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内容

资源高质量目必须落实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耗煤项目必须落配置利用有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且替代源必须来自‘两高’关事项的通行业项目。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知》(鲁政办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实施提级审字[2022]9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新增年综合能耗超过5号)万吨标准煤‘两高’项目,须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委窗口指导。国家布局山东省的‘两高’项目单独下达的能耗煤耗指标,可按国家规定用于项目建设。”《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章第一节指出:“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印发枣庄市煤炭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定投资“十四五”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严格控制‘两高’行枣庄市人

6生态环境保业新增产能规模。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加强

民政府护规划的通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知》(枣政发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推进各类自然资源有效保[2021]15护、有序开发和高效利用。”号)

根据上述规定,若募投项目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的,则需对项目节能审查环节采取“缓批限批”等措施,如下述“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且均已按规定取得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同意意见,不存在“缓批限批”情形。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有权主管机关审查确认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2022年11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提交的关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节能报告。

3-8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了有权机关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130 万吨/年 DMTO 装置(甲醇制烯烃装置)、20 万吨/年 EVA 装置(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装置)、30 万吨/年 PO 装置(环氧丙烷装置)、5 万吨/年 PPC装置(聚碳酸亚丙酯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综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发行人已按规定

履行前述程序

(1)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3-9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前述规定的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办理节能审查时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约为362706.99吨标准煤,等价值约487115.98吨标准煤。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 PO 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本次募

3-10投项目属于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安全审查。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正在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募投项目需要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后续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设计进度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1年9月29日取得了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出具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

2109-370400-04-01-127221。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取得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提交的关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节能报告。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2年9月26日取得了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枣行审城危化项目审字[2022]14号),“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此外,公司已根据建设项目涉及装置的设计进度取得相关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程序,已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已根据建设项目涉及装置的设计进度取得相关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2、发行人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联泓格润已按规定编制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对环境影响大小,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规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依据上述名录,本次募投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前述规定,联泓格润已委托第三方环评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按要求于2022年12月编制《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

综上,联泓格润已按规定编制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依据《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审批权限。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十四条规定:“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

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

3-12价文件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建设项目,须由设区的市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本次募投项目于2022年12月26日出具《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营”。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的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13个区域被规划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第14号),重点控制区范围包含“山东城市群”,“山东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

3-1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不属于前述规定中的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

此外,根据发行人公告的《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和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使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不存在直接使用煤炭的情形,亦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需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

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滕政通字[2022]11号)4,前述通告对滕州市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禁用的高污染燃料作出了规定:

4 http://www.tengzhou.gov.cn/zzq/zfbm/hjbhj/gzdt/202212/t20221202_1574596.html

3-14事项具体内容“东至 S320、京沪高铁、龙泉南路;南至腾飞东路(规划中)、郭河禁燃区划 北支北岸、G104;西至 G104、大同北路;北至红荷大道、龙岭路、北定的范围辛东路、郭河南路,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划定边界道路所穿越的行政村,参照禁燃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禁燃区内“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

的高污染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燃料3.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行为规范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

禁燃区外的燃料企业不得向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本次募投项目地址位于滕州市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不属于滕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消耗的主要能源为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2023年1月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建设的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在

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

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位于滕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六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3-15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

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均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年版)》中“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5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品类,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需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2、本次募投项目处于拟建阶段,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续取得不存在法

律障碍

(1)本次募投项目处于拟建阶段,当前阶段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规定,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

3-16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规定,“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处于拟建阶段,暂未进入环保竣工验收阶段,未启动生产设施,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当前阶段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将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2)后续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所律师就本募投项目是否符合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逐项核对,具体情况如下:

法规序号法规要求是否符合说明本项目已于2022年12月

26日取得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联泓格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

1(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符合

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排污许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可管理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

例》第十目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污染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

一条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

2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预计符合

标准要求;本项目未处于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

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区域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目将按相关规定采用污染

3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预计符合

防治措施以达到许可排放技术浓度要求

3-17法规序号法规要求是否符合说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

4预计符合目将按相关规定编制自行

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监测方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不存在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

1符合目不存在位于法律法规规

区域内的情形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情形《排污许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

可管理办本项目均未使用、生产明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

法(试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

2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符合行)》第二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

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情十八条品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本项目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3符合

他情形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2022年12月2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的污染物防治措施以及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要求的

监测方案,并已规划配套了相应的环保设施;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在募投项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计的前提下,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募投项目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

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

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未发生实际

3-18排污,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 EVA、PPC、PO,其中,EVA、PPC 不

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环保名录》)

中规定的“双高”产品,PO 属于《环保名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经比对《环保名录》,PO 作为“环氧丙烷(甲基环氧乙烷、PO)(直接氧化法工艺除外)”在“(一)‘高污染’产品名录”中,但不在“(二)‘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除 PO 外,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

2、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中包含 PO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1)《环保名录》内所列产品并非禁止或限制生产产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和生态环境部

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答记者问5,编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是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完善‘双高’产品名录,提出除外工艺与污染防治设备,推动在财税、贸易等领域

5 https://www.mee.gov.cn/ywdt/zbft/202111/t20211103_959021.shtml

3-19应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环保名录》

并未规定名录中的产品属于直接禁止或限制生产的产品,在按照联泓格润获得的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联泓格润开展募投项目不存在实质障碍。

(2)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必要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产业政策,不存在因实施募投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安全条

件审查意见,已根据建设项目涉及装置的设计进度取得相关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已完成现阶段所必须履行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因实施募投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分析请参见前述“(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的相关内容。

(3)本次募投项目 PO 产品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清洁生产

先进水平,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PO产品所采用的CHPPO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具体分析详见下述“3、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查询公司及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相关网站,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4)公司 PO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20(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本次募投项目拟采用共氧化法 CHPPO 工艺生产 PO,并建设 30 万吨/年 PO 装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

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之一 PO 在《环保名录》中“(一)‘高污染’产品名录”内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1)募投项目所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环保措施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在设计时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因此募投项目在设计论证时已按照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主要处理设施进行规划。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包括: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处理效果

送 DMTO 装置一氧化碳焚烧炉焚颗粒物、氮氧化物均可以满足《区域DMTO 装置及 烧处置,焚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废气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OCC 装置废气 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采用四

(DB37/2376-2019)相关要求级旋风分离器及湿式静电除尘器除

3-21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处理效果

尘后经 P1(60m 高,内径 2.2m)排气筒排放

RTO 焚烧装置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以

全部送RTO焚烧系统焚烧处置,焚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EVA装置产生的 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准》(DB37/2376-2019)相关要求,含 VOCs 废气 氧化物、烟尘和 VOCs,经 P2(30mVOCs 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高、内径 2.3m)排气筒排放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相关要求EVA装置产品包 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 P3 颗粒物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装废气 (30m高、内径 0.9m)排气筒排放 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EVA装置料斗加 配套建设陶析器,除尘后经P(4 30m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相料 高、内径 0.3m)排气筒排放关要求废气废液热氧化烟气各污染物可以

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送废气废液热氧化装置焚烧处置,(GB18484-2020)要求,VOCs可以PO 装置产生的 热氧化装置按照危险废物焚烧炉进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废气、废液,PCC 行设计,焚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装置产生的废气 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VOCs

(DB37/2801.6-2018)限值要求,二以及装卸区废气 和二噁英等,经 P5(50m 高、内径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可以满足

2.2m)排气筒排放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中重点区标准

以 DMTO 燃料气(4062.00kg/h)

和天然气为燃料,锅炉烟气主要污锅炉烟气各污染物可以满足山东省供热中心锅炉烟

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气

经 P6(100m 高、内径 2.2m,三管(DB37/664-2019)相关要求集束式排气筒)排气筒排放

主要污染物为 VOCs,废气等经管VOCs 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山东省《挥道收集后,经1级碱吸收+1级水吸危险废物暂存车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

+活性碳纤维吸附装置处置后,经间废气 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P7(15m 高、内径 0.6m)排气筒排限值要求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封盖收集后,经生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废气污水处理站 物除臭+碱洗处置后,经 P8(15m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高、内径 0.6m)排气筒排放 准》(DB37/3161-2018)相关要求VOCs 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山东省《挥甲醇罐区设置水洗罐,水吸收后废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

甲醇储罐 气经 P9(15m 高、内径 0.2m)排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气筒排放限值要求

含油污水设计处理规模 400m3/h,《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生产废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园区接管标准后送(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

3-22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处理效果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标准间接排水水质后排入污水管含盐污水处理设计处理规模

环氧丙烷含盐废网,由园区扩建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

50m3/h。处理后水质达到园区接管

水标准后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循环冷却水热工系统排含盐污水及循环水排污

收集后直接排至监控池,监控合格脱盐废水 排放,含盐污水提升规模 300m3/h各类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固废全部安全处置,无外排一般性包装料外售资源回收部门高噪声设备安置

在车间内,利用高噪声设备安置在车间内,利用厂房噪声 厂房隔声,车间 满足 GB12348-2008 中 3 类标准隔声,车间内设隔声值班室等内设隔声值班室等

*编制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设置雨水监控环境

池有效容积 12000m3,事故水储存容积 9000m3;* 生产区、储罐区为重点防护单元;*风险

发生风险事故时,按照应急监测计划开展应急监测。

环境*建立环保监督管理机构,成立环保科;*监测分析室内配套完备环境监测仪器,按照监管理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绿化合理种植常绿乔、灌木,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空地种植草皮、花卉。

根据上表的内容,联泓格润规划和设计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方案时已考虑采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且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可实现本次募投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效果。

2)环保主管部门认可募投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环保措施2022年12月2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023年1月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联泓格润“拟建设的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3-23综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可募投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环保措施。

(2)PO 的污染物排放不涉及相关超低排放要求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定:“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2021年12月2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规定:“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完成5.3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2021年8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持规划》规定:“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排放改造,开展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强燃煤机组、锅炉、钢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确保按照超低排放要求稳定运行。”就募投项目产品所涉 PO 行业而言,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未出台涉及 PO 及相关生产项目的超低排放要求;就前述国家及地方政府已出台的相关要求而言,截至目前超低排放要求主要针对钢铁、水泥、焦化等高污染行业及生产环节涉及燃煤

机组、燃煤锅炉的企业,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作为主要能源,生产环节均不涉及燃煤锅炉。因此,本次募投项目 PO 污染物排放不涉及超低排放要求。

(3)PO 的生产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公司募投项目中 30 万吨/年 PO 装置拟采用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 CHPPO 生产工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长岭炼化HPPO 装置的标定数据和天津石化 CHPPO 装置基础设计的工艺消耗指标,中国石化开发的 CHPPO 技术在主要消耗等指标上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CHP 法制环氧丙烷工艺具有安全性高、三废少等优点,是一种环境

3-24友好的绿色清洁生产工艺”,同时,“拟建项目清洁生产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综上,PO 的生产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并经过本所律师进行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4、高污染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募投新增高污染产品产线对公司生产经营能

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高污染产品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1)高污染产品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归纳

高污染产品是指《环保名录》中罗列的高污染产品。

现行有效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中与高污染产品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25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将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

根据国务院部署,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已更名为生态环境部)于2007年发布了第一版名录。生态环境部后续对名录进行了数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系在

3-252021年10月,并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

《环保名录》中规定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以及“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共有326项“高污染”产品、223项“高环境风险”产品、383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159项产品除外工艺及79项环境保护重点设备。

此外,除前述规定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已更名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曾于2014年5月21日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石化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环评函〔2014〕123号,以下简称鲁环评函〔2014〕123号文),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提出如下要求:

i.大型石化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6和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评函〔2012〕138号)7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ii.对于大型石化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 年版)的函》(环办函〔2013〕1568号)中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审批关。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国家和省要求严控过剩产能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船、炼油、轮胎

等7个行业,行业规划未完成前不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

2)《环保名录》未禁止或限制高污染产品生产,而是作为国家相关部委制定

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的参考依据;鲁环评函〔2014〕123

号文亦未禁止或限制高污染产品生产,仅要求需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且需要严格把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关于印

6已被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废止。

7已被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3月9日发布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废止。

3-26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的规定,《环保名录》并未规定名录

中的产品属于直接禁止或限制生产的产品。

根据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答记者问8和2021年11月4日刊登在生态环境部主管的中国环境报上的《深化<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研究制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9,《环保名录》主要作为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的参考依据(如发改委将《环保名录》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国家相关部委在制定有关产业政策时将关注相关产品及其工艺是否列入《环保名录》以及对产业政策的影响。

根据鲁环评函〔2014〕123号文的规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建设项目需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且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不批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前述规定均未直接禁止或限制高污染产品生产。

(2)公司 PO 项目属于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鼓励类项目,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经公开检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 PO 项目开展产量压减工作如前“(1)高污染产品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所述,《环保名录》主要作为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的参考依据,发改委将《环保名录》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会综合考虑相关产品及其工艺对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氧化法

8 https://www.mee.gov.cn/ywdt/zbft/202111/t20211103_959021.shtml

9 http://epaper.cenews.com.cn/html/2021-11/04/content_71020.htm

3-27环氧丙烷”和“20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属于鼓励类项目,“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属于限制类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属于限制类项目,“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2025年12月31日,每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15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100千克的除外)”属于淘汰类项目。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拟采用共氧化法 CHPPO 工艺生产 PO,并建设 30 万吨/年 PO 装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此外,经公开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 PO 项目开展产量压减工作。

(3)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必要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产业政策,已按

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公众参与工作,本次募投项目 PO 产品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取得主管环保部门的认可,新增 PO 产品产线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安全条

件审查意见,已根据建设项目涉及装置的设计进度取得相关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已完成现阶段所必须履行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因实施募投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前述“(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3-28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采取网站公示、登报宣传等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公众参与工作,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PO产品所采用的CHPPO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具体分析详见前述“3、本次募投项目 PO 产品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2023年1月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联泓格润“拟建设的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新增 PO 产品产线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类似案例检索

1)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中募投项目存在高污染产品的案例

经公开检索,近期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中募投项目存在高污染产品的部分案例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项目类型项目进展具体情况募投项目中年产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主要产已于2022年品为电池级碳酸锂,“碳酸锂(盐湖卤水法工艺除

7月获得中外)”属于“高污染”产品目录,不属于“高环境永兴材料非公开发国证监会核风险”产品目录。

(002756)行股票准批复,并

根据永兴材料公告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虽然募投于2022年8项目之一年产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生产的碳酸月完成发行

锂产品属于高污染产品,但结合永兴材料的生产工艺、环保措施、排放情况,永兴材料该项目污染物

3-29企业名称项目类型项目进展具体情况

可以得到综合利用或有效处置,产生的污染排放较少,远低于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亦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募投项目中的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建

成后生产的产品包括电子级三氯化硼,其原材料为三氯化硼粗品,经对比《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2022年11月

24日获得上根据华特气体公告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募投项目海证券交易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系鼓励类行业(鼓励类“十所科创板上一、石化化工”之12项),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

市委员会审产业范围;华特气体仅纯化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不向不特定议通过,于存在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募投项目的环保主管部华特气体对象发行

2023年2月门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6日出

(688268)可转换公获得中国证具的《情况说明》:“虽然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司债券监会的同意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注册批复,(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并于2023年但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取得了项目备案、环

3月完成发境影响评价批复,在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行各项规定并落实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前提下,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2021年版)》不会对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已于2022年募投项目涉及的改性弹性树脂胶黏剂、改性橡胶树

4月获得中脂溶剂等部分产品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康达新材非公开发国证监会核根据康达新材公告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本次募投

(002669)行股票准批复,并项目属于改性型胶粘剂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

于2022年8与生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月完成发行鼓励类;康达新材满足环境风险防范相关要求。

2)上市公司存在高污染产品且未被要求开展产量压减工作的案例

经公开检索,上市公司存在高污染产品且未被要求开展产量压减工作的部分案例情况如下:

2021年,南风化工(000737,现已更名为北方铜业)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铜业)80.18%股权。根据南风化工的公告,北方铜业主要从事铜金属

3-30的开采、选矿、冶炼和销售等业务,铜冶炼行业生产的铜和金冶炼行业生产的金(重选法提金工艺除外)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被列为高污染产品,未被列为高环境风险产品;根据其公开披露文件:“北方铜业在主要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在环保方面符合国家以及行业监管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针对主要产品制定压降计划。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于2021年6月29日出具《关于对〈关于恳请协调解决南风化工与北方铜业重大资产重组相关问题的请示〉有关情况的答复意见》,明确‘国家未对铜行业开展产能产量压减工作’”。

前述项目于2021年10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并于2021年11月完成资产过户。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新增 PO 产品产线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涉及的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如下:

污染物产污环节类型具体污染物

主要为DMTO装置、OCC 装置、EVA装置、PO 装置、PPC装

置排放的工艺废气以及动力站排放的燃烧烟气,排放较大的污有组织污染源

废气 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二氧化硫。生产不正常时安全阀泄放气体排入火炬。

无组织污染源主要来源于机泵、阀门、法兰等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原料、

3-31污染物

产污环节类型具体污染物

产品储存及装卸过程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逸散;采样过程损失;开停工、检维修过程损失;冷水塔/循环水

冷却系统逸散等过程,其主要污染物为 VOCs。

主要来自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水,包括:DMTO 装置排放的含甲醇废水、OCC 装置排水、EVA装置切粒水箱排水及料工艺废水

仓冲洗废水、PO 装置含盐污水罐排水、PPC装置排水,送污水处理场含油污水系列处理。

主要来自机泵冷却、地面冲洗水及清罐水等,送污水处理场含含油污水油污水系列处理。

主要来自 DMTO 装置废碱液中和水、PO 装置污水罐排水等,含盐污水送污水处理场含盐污水系列处理。

废水

主要来自动力站、除盐水站排水、循环水场排水等,含有少量生产废水

的无机盐,经监控池监控后排放。

主要来自管理区、控制室等工作人员日常生活排放的污水,主生活污水

要污染物为 COD、氨氮,送污水处理场含油污水系列处理。

装置区、储罐区及产品装卸区等污染区域内收集的含油雨水(初含油雨水期雨水)并入含油污水管网。

非污染区雨水及污染区未被污染的清净雨水(后期雨水)经雨清净雨水

水系统自流进入雨水监控池,监测合格后排放。

主要有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吸(脱)附剂、废瓷球、废溶固体废物

剂、污水处理场产生的“三泥”等。

本装置噪声源包括风机、压缩机、造粒机、开工加热炉、机泵、噪声火炬等。

2、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1)废气烟气量

装置名称污染源名称主要污染物/废气组成(Nm3/h)

二氧化硫:10 mg/m3

再生烟气 41680 氮氧化物:50 mg/m3

颗粒物:10 mg/m3

130 万吨/年甲醇 H2O:88%wt

制烯烃装置 乙炔加氢反应器 N2:9% 最大 1.6 t/h

再生气 O2、CO2:0~3%

VOCs:痕量

干燥器再生气 8.8 t/h 氮气、少量烃类

9万吨/年烯烃催正常800/初期:氮气(~92%)、烃类

催化剂再生尾气

化裂解装置 最大 13800 (0.2%~100ppm)、CO2(~8%)

3-32烟气量

装置名称污染源名称主要污染物/废气组成(Nm3/h)

中期:氮气(~94%)、烃类(60~100ppm)、

O2(0~5%)、CO2(8~1.2%)末期:氮气(79%)、O2(21%)

聚乙烯粉料:0.5%

8.08~10.1 t/

反应器排放罐乙烯:69.5%次

VA:30%

过氧化物及溶剂 异十二烷:76mg/Nm3

0.5

罐氮封氮气

20 万吨/年 EVA 空气 添加剂料斗风机 3070

粉尘:10mg/Nm3装置

NMHC<60mg/Nm3

VA<20mg/Nm3废气处理站147000

NOx<90mg/Nm3

颗粒物:10mg/Nm3

淘洗系统 22000 颗粒物:10mg/Nm3

气体膨胀机:氧化 正常 73635 氮 N2 95.839%,O2 3.936%,异丙苯废气 最大 83140 0.009%,H2O 0.209%,甲醇 0.007%含氧尾气冷凝器氮气80.502%,氧气11.032%,异丙苯正常202.1

气槽:含氧气气相0.211%,乙苯0.003%,水0.112%,甲最大250

不凝气酸0.011%,甲醇0.035%,甲醛0.094%.高压丙烯回收塔

正常22二氧化碳36%;乙烷12%;丙烯49%;

顶后冷器:高压丙

最大111丙烷3%烯回收塔不凝气

脱丙烷塔釜:含丙正常77

丙烯27.59%,丙烷72.41%烷气最大231

粗PO塔回流罐后

冷器:粗 PO塔顶 53 PO,丙烷,丙烯等气

PO 29.46%、丙醛 0.02%、丙酮 3.34%、

真空泵密封液罐:正常139

30 万吨/年 PO 装 水 0.004%、甲酸 2.25% 、乙酸 0.004%、真空泵尾气最大278

置 异丙苯 0.009%、N2 61.11%、O2 3.7%

氮气 45.0%;PO41%;乙醛 11.4%;丙

脱轻塔回流罐:脱正常185

烯1.2%;丙烷0.2%;水1.0%;2-甲基轻塔顶不凝气最大222戊烷0.1%。

PO73.15%(估值);乙醛 1.30%;水

萃取塔回流罐:萃

4012.43%;甲酸甲酯2.35%;甲醇2.17%;

取塔顶不凝气

萃取剂8.58%

气液分离罐:驰放 正常 799 H2 98.78%,甲烷 0.70%,乙醛 0.11%,氢最大2397水0.31%,异丙苯0.09%氢解油水分离罐正常44

H2 96.56%,甲烷 3.03%,异丙苯 0.40%排气最大88

异丙苯回收塔不 正常 348 H2 93.02%,甲烷 2.42%,丙酮 2.23%,凝气最大697水1.79%,乙苯0.49%,异丙苯0.05%正常12

真空泵尾气 异丙苯 0.43%,N2 78.66%、O2 20.91%最大14

3-33烟气量

装置名称污染源名称主要污染物/废气组成(Nm3/h)

N2 73.55%,O2 3.95%,甲醇 0.06%,甲107400(包氧化放空罐:氧化基过氧化氢0.13%,甲酸0.05%,水括稀释蒸汽

反应事故排放气8.54%,异丙苯13.57%,过氧化氢异丙

8400)

苯0.13%,二甲基苄醇0.01%。

二氯甲烷尾气冷二氯甲烷:1%

200 kg/h

5 万吨/年 PPC 装 凝器 二氧化碳:99%

置 废气洗涤塔造粒 NMHC<60mg/Nm3

100000

机头气 颗粒物:10mg/Nm3总图2万

储运、 Nm3/h

———

配套 PSA 装

装置、置

辅助 二氧化硫:10 mg/m3正常343647

装置 动力站 烟气 氮氧化物:60 mg/m3最大523950

等 颗粒物:10 mg/m3

(2)废水

排放 排放量(t/h)

装置名称 污水类型 主要污染物/废水组成(mg/L)规律正常最大

COD:300(正常)/1 500(最大)

工艺废水连续120.7—

P H: 6-8

甲醇: 100 ppm

COD: 1000-3000

含油污水间断—13

石油类:100

COD: 10000-35000

NaOH: 1.35 wt%

H 2 O: 88.51 wt%

130万吨/年甲醇制烯

T DS: 11.50 wt%烃装置

P H: >10

Na 2 CO 3: 10.14 wt%

废碱液 连续 1 . 92 — BOD ( mg/l): 6000

T OC(mg/l):2000~6000

含油量(mg/l): 25~1000苯酚(mg/l):20~50苯( mg/l): 10~30乙苯(mg/l):5甲苯(mg/l):5

9万吨/年烯烃催化裂 COD: 500

含油污水间断—2

解装置石油类:350

BOD5: 200

20万吨/年EVA装置 颗粒水箱 连续 1.5~4 — 油: 200

颗粒物:微量

3-34排放 排放量(t/h)

装置名称 污水类型 主要污染物/废水组成(mg/L)规律正常最大

料仓冲洗废 10min/

40 — BOD5: 200

水次·周

环氧丙烷:0.06%

丙二醇:0.33%

丙醛:0.01%

丙酮:0.13%

异丙苯:0.02%

30万吨/年环氧丙烷污水罐排水间断13.533.1丙二醇二聚物:0.01%

装置甲醇:0.04%

苯酚:0.01%

并异丙苯:0.02%

COD:12500

含油污水连续—10-

COD:6000 ppm

碳酸丙烯酯(PC):0.2%

工艺废水连续10—

二氯甲烷:20 ppm

PPC 粉:微量

5万吨/年PPC装置

BOD:<500 ppm

切粒机水箱连续1—

PPC 粉:微量

COD:500 ppm

尾气洗涤水连续1—

颗粒物:微量

2万Nm3/h COD:200

含油污水间断—2

PSA装置 石油类:100

含油污水 间断 — 2 COD、石油类动力站

生产污水 连续 11 30 COD、无机盐

含油污水 间断 — 5 COD、石油类除盐水站

生产废水 连续 46 66 COD、无机盐

凝结水站 含油污水 间断 — 154 COD、石油类总图储

运、配套 空压站 含油污水 间断 — 1 COD、石油类

装置、辅

储运设施 含油污水 间断 2 15 COD、石油类助装置等

循环水场 生产废水 连续 182 240 COD、石油类、无机盐污水处理

含油污水 间断 2 4 COD、石油类、氨氮场辅助生产

含油污水 间断 5 10 COD、石油类、氨氮设施

生活设施 生活污水 间断 5 10 COD、氨氮厂区污染

含油污水 间断 20 50 COD、石油类雨水

(3)固体废物

3-35固体废物排放规一次排放年排放量

装置名称组成

名称 律 量(t) (t/a)

废催化剂 间断 — 333 Al2 O 3加氢催化

13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 5 年 1 次 7.5 1.5 P d-Al2O3 剂

3-5年1

废干燥剂 84.3 28 . 1 SiO2次废加氢催

3 年 1 次 5.2 1 . 73 P d-Al2O3

化剂废加氢催

化剂保护3年1次1.80.6-

9万吨/年烯烃催化裂解装置剂

废 OCC 催

化裂解催 1 年 1 次 9m3 9 OCC200L化剂

废瓷球 3 年 1 次 3m3 3 Al2 O 3

水:10%

VA:10%

乙醛:10%

VA回收系

连续乙酸:10%—1855统废液

异十二烷:

10%

压缩机润

20万吨/年EVA装置 滑油:10%

废过氧化过氧化

物罐废过1年1次—2.5物、异十氧化物二烷

VA干燥器 3-8 年 1

188/次62.67分子筛

废分子筛次废气处理

15年1次 35m3 2.33 陶瓷

站废陶瓷

废催化剂 1 年 1 次 165 165 TiO2/SiO2废氢解催

2 年 1 次 65 32.5 Pd/ SiO2

化剂

30 万吨/年 PO 装置 Al2O3、废瓷球 6 年 1 次 100m3 16.67

SiO2

废液、重组

工艺废液连续——

分、废碱二氧化碳

5万吨/年PPC装置 干燥器废 1 年 1 次 10 10 --

分子筛

总图储运、配套 2万Nm3/h废吸附剂20年1次1206氧化铝

装置、辅助装置 PSA装置

3-36固体废物排放规一次排放年排放量

装置名称组成

名称 律 量(t) (t/a)

等除盐水站废树脂1年1次—1.8—

空压废氧化铝5年1次244.8—

油泥、浮污水处理

“三泥”——843.2渣、剩余污场泥

(4)噪声

装置名称 噪声源 治理后声压级,dBA压缩机90风机85

13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空冷器85

机泵85~90

加热炉(开工)85压缩机90

9万吨/年烯烃催化裂解装置空冷器85

机泵85~90压缩机90造粒机90

20 万吨/年 EVA装置 风机 85

振动筛85

机泵85~90压缩机90

30 万吨/年 PO 装置

机泵85~90压缩机90

5 万吨/年 PPC 装置 造粒机 90

机泵85~90压缩机90

2万Nm3/h PSA装置

PSA程控阀 85

总图储运、配

套装置、辅助压缩机90装置等

5 万吨/年 PPC 装置 造粒机 90

机泵85~90

3-37装置名称 噪声源 治理后声压级,dBA

循环水场冷却塔90

机泵85~90储运设施

火炬~110(间断)

蒸汽和气体放空蒸汽和气体放空口85(间断)

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相应的资金来源

和金额

(1)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情况、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详见前

述第(八)部分之第3部分中“(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之“1)募投项目所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环保措施”。

(2)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的批准/备案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设计与规划,充分考虑了相关环境保护处理措施及其处理能力,能够有效防治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并已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环保投资165505万元,资金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投资项目及相应金额如下:

项目投资额(万元)占比

废气防治相关投入3215019.43%

废水防治相关投入11649070.38%

固废防治相关投入19851.20%

噪声防治相关投入74004.47%

环境风险管理相关投入26901.63%

环境管理相关投入25601.55%

3-38项目投资额(万元)占比

绿化相关投入22301.35%

合计165505100%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设计制定主要污染物的环保措施,并已在建设投入中包含环保相关投入金额,相关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建成后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项目运营需要,与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能够使得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查询环保部门相关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有被环保部门处罚的记录。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均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审核问询函》第2题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202000万元用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

化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该项目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格润)新建,建设内容包括 130 万吨/年 DMTO装置(甲醇制烯烃装置)、20 万吨/年 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装置、30 万

吨/年 PO(环氧丙烷)装置、5 万吨/年 PPC(聚碳酸亚丙酯)装置等,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19.50%,投资回收期6.99年(含建设期3年);发行人还存在多个项目在建,最近一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17212.13万元。本次募投项目技术及工艺方面,EVA、PO、PPC 等技术或工艺通过外购或合作方式取得,项目涉及部分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以联泓格润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合理性,

3-39募集资金投入联泓格润的具体方式,联泓格润其他股东不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发行人亦不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的合理性,是否已明确增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条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相关规定;(2)结合本次

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研发及生产情况,发行人多项外部合作开发及技术授权的具体情况、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签署进度及预计进展、后续安排,相关知识产权权属归属、产品收益归属等是否已明确约定,授权方是否为有权主体,是否属于行业主流工艺或技术,相关产品主流技术、工艺及迭代周期、行业发展情况,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技术落后、开发进度不及预期、开发结果不确定或失败的情形,同行业中是否存在可比案例,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的产品品种、金额及占比,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相关产能释放情况及未来产能释放计划,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的市场容量、市场占有率、行业发展情况、本次募投项目

产品较同行业竞品优势,下游客户需求及开发进度,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签署情况,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情况等,说明相关在手订单是否足以支撑未来产能释放,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4)结合相关产品的单位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等关键参数,对效益预测中和现有相关业务差异较大的关键参数进行对比分析,就相关关键参数变动对效益预测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项目情况,说明效益测算谨慎性、合理

性;(5)结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现有在

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计提

情况、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相关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5)涉及的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3)(4)(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以联泓格润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合理性

3-40根据公司的说明和公司公告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10,

公司以联泓格润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背景和必要性情况如下:

公司作为新材料产品和解决方案供应商,紧紧围绕国家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关注国家需要和市场紧缺的高端新材料关键核心领域。“十四五”期间,公司在进一步做大做优现有产业的同时,重点布局新能源材料(EVA 光伏胶膜料、锂电溶剂及添加剂材料、锂电隔膜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PLA、PPC)领域,努力实现规模和效益跨越式增长,增强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打造新材料平台型企业,形成在新材料若干细分领域领先的产业集群。

为落实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于2021年9月设立子公司联泓格润,并通过联泓格润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项目)。

一体化项目规划建设 20 万吨/年 EVA、30 万吨/年 PO、5 万吨/年 PPC 等项目,均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市场前景广阔。其中,EVA 是光伏产业链的核心原材料之一,在“十四五”期间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新基建”政策的带动下,光伏胶膜和高端电线电缆等下游需求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特别是中国光伏新增装机规模已连续多年稳居世界首位,未来增长强劲,持续带动对 EVA 光伏胶膜的旺盛需求,市场前景良好;同时,随着全球及中国限塑政策逐步落地,生物可降解材料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广阔,PPC 作为性能良好且成本较低的生物可降解材料品种,受到市场广泛关注,潜在的市场需求较大;随着低碳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与消费升级、国家政策支持等因素驱动,聚醚多元醇、聚氨酯及生物可降解材料等行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带动 PO 需求提升。

一体化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扩大公司产品规模、丰富产品品类,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一体化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等程序,具备大规模建设的基础,目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0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3-01-05/1215527312.PDF

3-41考虑到一体化项目契合国家政策导向和战略部署,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发展前景好,资金投入较大;联泓格润已完成了一体化项目的立项备案等程序,项目建设基础好;同时,发行人持有联泓格润75%股权,联泓格润主要管理人员均由公司委派,项目建设和管理由公司主导,能够有效控制一体化项目实施、生产经营及管理决策,能够有效监控募集资金的使用。因此,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将一体化项目作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联泓格润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具有合理性。

(二)募集资金投入联泓格润的具体方式,联泓格润其他股东不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发行人亦不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的合理性,是否已明确增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条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拟在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将募集资金以借款方式投入联泓格润,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公司与联泓格润已明确借款的主要条款,联泓格润参照市场利率水平支付资金成本,确保相关借款事项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联泓格润的其他股东将不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和担保。

前述安排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或担保具有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联泓格润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和担保,主要原因为:

(1)其他少数股东为对联泓格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与公司共同投资联泓格润,核心目的在于将公司发展与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的利益深度绑定,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促进联

3-42泓格润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最终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前述员工已利

用自有资金对联泓格润累计实缴出资12500万元,资金实力有限,无能力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公司采用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方式,可满足一体化项目资金需求。

一体化项目落地后,对满足产品的市场需求、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亦有助于联泓格润业务快速发展。因此,联泓格润少数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不会对联泓格润生产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经与各家合作银行沟通,联泓格润银行项目贷款拟采用信用贷款形式,不涉及担保。

(3)公司对联泓格润提供财务资助,联泓格润参照市场利率支付资金成本,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增加公司合并层面的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联泓格润的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和担保具有合理性,不会对联泓格润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或担保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1.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43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合计持有联泓格润75%的股权,联泓格润不属于上市公

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主体,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对联泓格润提供借款、其他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借款或担保符合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借款或担保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实施

公司直接控制联泓格润75%的股权,联泓格润的少数股东主要系其员工持股平台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核心员工,公司拥有对联泓格润较强的控制力,能够通过对联泓格润经营管理的控制,确保其严格按照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及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及后续生产经营,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4、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向联泓格润收取借款利息

如前所述,公司向联泓格润提供借款的利率将参考市场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收到本次募集资金后,公司将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与联泓格润签署借款协议。公司以借款方式向联泓格润提供资金实施募投项目,和其通过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实施募投项目相比较,在借款利率定价公允的情况下,两种方式对联泓格润财务损益的影响是一致的,股东在联泓格润中享有的权益、收益并不会因为选用公司单方面借款或其自身从金融机构借款而产生差异,即其他少数股东不会因选用公司单方面借款而获得额外收益、公司不会因为单方面借款而遭受额外损失。同时,公司以借款方式向联泓格润提供资金实施募投项目,在合并层面预计还可降低银行贷款筹集资金产生的财务成本。

5、募投项目成功实施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实现公司现有业务产能扩充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公司生物可降解材料产品等新业务,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和资本结

3-44构、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满足现有业务持续发展

资金需求,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经济效益良好,公司持有联泓格润75%的股权,享有募投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大部分权益,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公司持有联泓格润75%的股权,对联泓格润具有控制权,拟以借款方式投入联泓格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和相关募投项目

实施进程,并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向联泓格润收取借款利息,不存在导致联泓格润以明显偏低成本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安排将有利于推动联泓

格润业务的扩展,保证公司通过控股关系获得相应的回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从而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整体利益,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联泓格润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以下简称《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规定并进行逐项对比,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由控股子公司联泓格润具体实施的安排符合《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系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符合《发行监管

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一)项的要求根据《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一)项的要求,“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根据联泓格润的工商登记资料、联泓格润公司章程,发行人系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联泓格润的控股股东,持有联泓格润75%的股权,对联泓格润具有控制

3-45权。据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联泓格润系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而非

参股公司,符合《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一)项的要求。

2、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非发行人新设的子公司,不适用《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二)项的要求根据《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二)项的要求,“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根据联泓格润的工商档案,联泓格润成立于2021年9月,不属于发行人新设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前述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拟以发行人单方面向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形式,少数股东将

不等比例提供借款,符合《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三)项的要求根据《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三)项的要求,“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拟由发行人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投入联泓格润,联泓格润的其他股东不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亦不提供担保。如前述第(二)部分所述,“公司持有联泓格润75%的股权,对联泓格润具有控制权,拟以借款方式投入联泓格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和相

关募投项目实施进程,并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向联泓格润收取借款利息,不存在导

3-46致联泓格润以明显偏低成本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安排将有利

于推动联泓格润业务的扩展,保证公司通过控股关系获得相应的回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从而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整体利益,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

(三)项的要求。

4、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系发行人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

资的公司,符合《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四)项的要求根据《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四)项的要求,“发行人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

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披露或核查以下事项:(一)发行人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

性;(二)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并对上述事项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次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联泓格润,系发行人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的企业。根据《发行监管6号指引》中6-8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发行人通过联泓格润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说明:

(1)联泓格润的基本情况,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

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联泓格润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

1)联泓格润的基本情况

根据联泓格润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联泓格润的基本情况如下:

3-47名称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科圣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郑月明注册资本5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9月26日营业期限2021年9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仓储设备租赁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技术服经营范围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联泓格润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联泓新科3750075%

滕州泓盛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4514.09%

郑月明15003%

蔡文权4500.9%

解亚平4500.9%

李军4500.9%

韩慧龙4500.9%

赵海力4500.9%

李德强4000.8%

陈德烨3000.6%

陈建平1750.35%

宫克难1750.35%

丁振君1750.35%

邵波1400.28%

李小祥1300.26%

夏喜林1300.26%

周井军800.16%

合计50000100%

2)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

3-48*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的原因、背景、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通过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的原因、背景和必要性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为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广大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激发

创新、创业精神,有效吸引、稳定人才,实现持股员工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广泛调研化工行业龙头、新材料标杆企业等上市公司相关案例后,经过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公司通过与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共同投资联泓格润实施一体化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利用自有资金累计实缴出资12500万元积极投入一体化项目建设。

通过公司与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共同投资联泓格润,有助于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一体化项目建设尽快投产达效、降低项目投资风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公司与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共同投资联泓格润作为一体化项目实施主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的合规性

联泓格润系于2021年9月26日成立,设立时联泓格润的注册资本为37500万元,发行人持有联泓格润100%股权。

2021年12月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合计647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的30%)对联泓格润增资12500万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1年12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因增资时联泓格润设立时间很短,处于项目建设前期,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增资价格为1元/单位注册资本。

3-49根据增资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5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联泓新科2020年年度报告,前述增资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发行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润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公司公告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司建立的利益冲突防范措施如下:

“为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设定有专项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条款以及在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定审议程序条款。在《公司章程》第114条明确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范重点

交易事项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前述制度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同时,《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

重大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和审议标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对于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3-50立意见,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需对公司关联交易和提供担保等特定

审议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机制,防范内幕交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规范执行,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均签署《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制订了完善的《保密管理办法》,由具体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情况。对于泄密行为,由公司专门部门负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

公司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润已履行了关联交易

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前述第

(1)部分中“2)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

(3)共同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

3-51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根据联泓格润自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问卷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1)共同投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一)至(三)规定的

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年审计报告》并经核查,作为联泓格润股东的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利用自有资金对联泓格润完成实缴出资,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办法》《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对现金管理、应收应付票据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等具体的资金收支事项进行规范。报告期内,公司资金运营管理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共同投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四)规定的情形如前述第(三)部分之第4部分中“(2)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所述,公司与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润已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3)共同投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五)规定的情形

根据联泓格润自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联泓格润自2021年成立以来一直由公司控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联泓格润75%的股权。此外,

3-52联泓格润是为实施一体化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9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2023年1月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议案》,同意联泓格润作为实施主体投资建设一体化项目。因此,公司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联泓格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4)共同投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六)至(八)规定的

情形

共同投资行为中,联泓格润少数股东使用自有资金对联泓格润实缴出资12500万元,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共同投资行为进行审议,并于2021年12月8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共同投资的过程中,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问卷,并经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通过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的联泓格润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四)项的相关要求。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符合《发行监管6号指引》6-8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规定。

3-53第二部分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变化情况

一、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论证分析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论证分析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审计报告》《2023年审计报告》以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4BJAA11F0012)、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公安

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本次发行的

相关申请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pub/newsite)、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网站(www.sz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3-54网(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论证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

3-55规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3-564、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如公司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限售安排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3-57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

适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公司公告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股东名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质押股序持股比持股数量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条件股份数份数量号例(股)量(股)(股)

1联泓集团境内非国有法人51.77%69139200000

2国科控股国有法人25.27%33748000000

3滕州联泓盛境内非国有法人3.68%4912019900

4恒邦投资境内非国有法人1.69%2251190000

香港中央结算有

5境外法人0.46%615483600

限公司

6滕州联泓兴境内非国有法人0.39%5257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华泰柏

7瑞中证光伏产业其他0.27%360669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滕州联泓锦境内非国有法人0.22%289480000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天

9弘中证光伏产业其他0.21%2752700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农业银行股

10其他0.14%184023400

份有限公司-中

3-58持有有限售质押股

序持股比持股数量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条件股份数份数量号例(股)量(股)(股)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泓集团持有发行人51.77%的股份,仍然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联想控股系联泓集团的唯一股东,鉴于联想控股股权分布相对均衡,无单一股东持有或控制联想控股50%以上的股份,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董事会由单一股东或多名股东联合控制的情况,因此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许可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企业联泓化学换发1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发行人控股企业联泓销售

换发1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行人控股企业江苏超力换发1项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发证证书编号产品名称核发日期有效期至名称机关联泓(鲁)危险化学品山东省

2024年1月2日2029年1月1日

化学 XK13-006-02429 无机产品 市监局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名称证书编号经营方式核发机关有效期

联泓销售津(开发)危化经不带有储存设天津经济技术开2023年9月29日

3-59企业名称证书编号经营方式核发机关有效期字[2018]0028号施经营(无储发区应急管理局至2026年9月27存场所)日

3.排污许可证

企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名称联泓91370481762枣庄市生态2023年6月21日至2028

2023年6月21日

化学 8641631001Q 环境局 年 6 月 20 日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企业证书编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名称苏交运管许可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24年3月26江苏徐字贾汪区交2024年3货物专用运输(罐日至2028年3超力320305323325通运输局月6日

式)月25日号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已经获得其经营所需的相关业务许可或资质。

四、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一)关联方

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披露的公司的关联方范围

除新增一家控股企业联泓惠生(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惠生),发行人董事发生变更外,其他没有发生变更。

(二)关联交易

3-60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和支付凭证以及发行人的

说明与承诺,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7-12月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采购动力煤88899947.38

司采购劳务外包7079400.00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

采购备件86199.16司11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

财产保险170265.49公司12

2、关联租赁

单位:元

出租方承租方租赁种类2023年7-12月确认的租赁费融科物业投资联泓新

房屋2589237.01有限公司科

3、关联方资金拆借

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作为拆入方的资金拆借

情况如下:

单位:元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联泓集团15000000.002023年8月17日2024年8月17日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1公司曾任董事宁旻担任董事的企业。

12为联想控股参股的联营公司。

3-61单位:元

项目名称2023年7-12月薪酬合计14643554.40

五、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自有土地和房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

登记信息查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自有土地和房产情况如下:

1、自有土地

权利权利用他项

产权证书号 坐落 面积(m2) 使用期限人性质途权利

鲁(2023)滕2010年5工州市不动产木石镇兼爱联泓月16日至业出让179684无权第路588号新科2060年5用

8046317号月15日止地

木石镇鲁南

鲁(2023)滕高科技化工2023年7工州市不动产园区联泓格联泓年3日至业出让176252无

权第润(山东)新格润2073年7用

8038197号材料有限公月2日地

司西侧木石镇鲁南

鲁(2023)滕高科技化工2023年7工州市不动产园区联泓格联泓年3日至业出让75061无

权第润(山东)新格润2073年7用

8038209号材料有限公月2日地

司西侧

鲁(2023)滕官桥镇联泓2023年8工

州市不动产格润(山东)联泓年24日至业出让46384无权第新材料有限格润2073年8用

8049184号公司西南侧月23日地

鲁(2023)滕官桥镇联泓2023年8工联泓

州市不动产格润(山东)出让175087年24日至业无格润权第新材料有限2073年8用

3-62权利 权利 2 用 他项产权证书号 坐落 面积(m ) 使用期限

人性质途权利

8049236号公司西南侧月23日地

鲁(2023)滕官桥镇联泓2023年8工

州市不动产格润(山东)联泓年24日至业出让102704无权第新材料有限格润2073年8用

8049261号公司西南侧月23日地

鲁(2023)滕官桥镇联泓2023年8工

州市不动产格润(山东)联泓年24日至业出让275964无权第新材料有限格润2073年8用

8049270号公司西南侧月23日地

苏(2023)泰工泰兴市滨江至2069年兴市不动产联泓业镇蒋榨村东出让338576月11日无权第惠生用

杨、陈垈组止

0057306号地

泰兴市滨江镇天星村村

苏(2023)泰集体、东乐、工至2068年兴市不动产三联组,蒋榨联泓业出让1564208月15日无权第村村集体陈惠生用止

0057309号岱、东杨、西地

杨、前楼、复

兴、西楼组

(1)新增抵押土地情况

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文件,华宇同方持有的编号为“鲁(2022)汶上县不动产权第0081757号”中的土地已被抵押,抵押机构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重大合同情况”之“(三)借款合同”中序号6部分。

(2)新增收购土地情况2023年9月2日,滕州市自然资源局与发行人签署《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约定: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收购发行人持有的编号为鲁(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916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鲁

(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71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3-63不动产权证书号收购面积(平方米)收购价格(万元)

鲁(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916号135744.3739

1966.4092

鲁(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719号

20556672.181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收购后发行人就原“鲁(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0719号”不动产重新申请办理换发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证

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804631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变更为179684平方米。

2、自有房产

权利面积他项产权证书号坐落使用期限用途人 (m2) 权利

2010年5月

鲁(2023)滕州木石镇兼爱联泓16日至

市不动产权第12570.62工业无路588号新科2060年5月

8046317号

15日止

苏(2023)泰兴泰兴市滨江联泓至2069年6市不动产权第镇蒋榨村东5120.39非住宅无惠生月11日止

0057306号杨、陈垈组

泰兴市滨江镇天星村村

集体、东乐、

苏(2023)泰兴三联组,蒋榨联泓至2068年8市不动产权第14128.37非住宅无村村集体陈惠生月15日止

0057309号

岱、东杨、西

杨、前楼、复

兴、西楼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科院生物有8处、占发行人房产面积比例1.56%的房产(主要包括发酵车间、原料仓库、锅炉房、门卫室、消防泵站等)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等房产系在发行人收购科院生物前形成,是聚合乳酸的中试装置,不属于正式产线;科院生物目前仍在筹建期、未开展生产活动,且科院生物正在新建厂房作为未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联泓化学共有1处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房产为厕所,面积为53.95㎡,该等房产为联泓化学的附属设施,不属于核心生产装置,系在发行人收购联泓化学前形成、不属于

3-64收购联泓化学后新增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前述房产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公司正在积极办理产权证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截至2023年12月31日,联泓新科共有8处,合计面积为12854 ㎡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楼、EC 装置变电所、消防水加压站、产品灌装间等、PP 二反项目装置变电所、挤压造粒厂房等)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等房产系发行人的在建工程转固形成,就前述房屋的建设,发行人已分别取得立项备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积极办理产权证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科院生物和联泓化学均已取得主管住建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科院生物和联泓化学因上述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形受到处罚或损失,联泓集团将予以全部补偿。综上,发行人、科院生物和联泓化学上述部分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事宜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产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承租的位于融科资讯中心 C 座南楼 15 层 S1507 单位、S1508 单位及 S1511 单位的房屋自 2023 年 11 月 30日起不再续租,发行人续期了1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房屋所有权租用面是否出租方地址租赁期限用途

方证号积(㎡)备案融科物融科资讯中自2023年京房权证海

业投资 联泓 心 C座 15 层 12 月 1 日其移字第466办公否

有限公 新科 S1509-S1510 至 2026 年

0095811号

司单位11月3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联泓新科的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

3-65记。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租赁物业存在被各地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如未能按要求改正而受到罚款的风险。鉴于潜在处罚的金额较小,金杜认为,该等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曾收到各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亦未受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于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金杜认为,北京华宇继续使用其已经实际合法占有但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承租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联泓新科租赁该等房产仅作为办公使用,搬迁成本较低,发行人对该等租赁房产的依赖程度较小,因此该等租赁房产具有可替代性,联泓新科在当地类似地段寻找新的租赁场所亦无实质性障碍,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国家

3-66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查询相关商标的情况,自

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续展商标合计23项,发行人

新增获得授权的商标合计2项,具体情况如下:

(1)续展商标序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商标类别号注册有效期号号册人

2013年11月14日至

1111308981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2111309314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31113097517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41113099136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51113102937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61113729042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7111308851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8111309394

联泓新2033年11月13日科2013年11月14日至

91113096117

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101113723135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111113100736

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121113102137

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4日至

1311137273422033年11月13日

2013年8月28日至

141093045412033年8月27日

2013年9月7日至2033

15109305034年9月6日

2013年8月21日至

1610930584172033年8月20日

3-67序商标注册证商标注

商标类别号注册有效期号号册人

2013年8月28日至

1710930282352033年8月27日

2013年9月7日至2033

181092990436年9月6日

2013年9月7日至2033

191093002637年9月6日

2013年8月21日至

2010930116422033年8月20日

2013年8月21日至

211092973612033年8月20日

2013年8月21日至

221092941042033年8月20日

江苏超2013年7月7日至2033

23106614211

力年7月6日

(2)新增商标序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商标类别号注册有效期号号册人

2023年11月28日至

1714571091

江苏超2033年11月27日力2023年11月28日至

27144955437

2033年11月27日

2、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及手续合格通知

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查询相关专利的情况,自

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新增获得授权的专利合计20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专利号专利名称号类型日日一种烯烃催化

20201024裂解产品精细发明

1联泓新科2020.4.12024.1.19

98178分离装置及分专利

离方法

3-68序专利专利申请授权公告

专利权人专利号专利名称号类型日日一种环氧乙烷

20232193实用

2联泓新科稀释池处理装2023.7.212023.12.15

10466新型

20232152一种三炉两塔实用

3联泓新科2023.6.152023.11.17

58383式的烟道结构新型

一种锅炉水在

20232113线固体杂质分实用

4联泓新科2023.5.102023.10.10

99931离处理及检测新型

系统

一种 MTBE 转

20201012发明

5联泓新科化制备丙烯、乙2020.2.282023.9.1

66012专利

烯用催化剂一种可带压在

20232056线使用的高压实用

6联泓新科2023.3.172023.8.29

70682水射流疏通工新型

具一种热稳定性

20211049 增强的 D-阿洛 发明

7联泓新科2021.5.72022.3.4

62462酮糖3-差向异专利

构酶突变体一种有效防止

20232184液氨充装管线实用

8联泓化学2023.7.132024.1.9

14307内液氨积存的新型

装置一种防止汽轮

20232218实用

9联泓化学机油品污染的2023.8.142024.1.2

0886X 新型

装置一种环保高效

20232215实用

10联泓化学型湿法脱硫处2023.8.102023.12.19

25470新型

理烟气的系统一种用于气化

20232146实用

11联泓化学炉的烧嘴保护2023.6.92023.11.7

66614新型

污水 SBR 池曝

20232128实用

12联泓化学气系统试漏装2023.5.242023.9.22

77451新型

置一种用于工业

20232089实用

13联泓化学尾气焚烧炉点2023.4.202023.7.25

92298新型

火的烧嘴系统

3-69序专利专利申请授权公告

专利权人专利号专利名称号类型日日一种功能型聚

江苏超力、联20221068发明

14醚单体及其制2022.6.162023.10.17

泓研究院91042专利备方法和应用一种超高性能

江苏超力、联20211156发明

15混凝土及其制2021.12.202023.10.13

泓研究院69028专利备方法和应用一种聚丙烯复

20191122发明

16联泓研究院合材料及其制2019.12.42023.10.13

92747专利

备方法与应用一种星形高性

20232179实用

17江苏超力能聚羧酸减水2023.7.102024.1.5

15093新型

剂反应釜一种水化热抑

20211164发明

18江苏超力制剂及其制备2021.12.302023.7.25

21072专利

方法一种悬垂吡咯

胺基-茚基二氯

20211108发明

19联泓惠生化钛化合物及2021.9.152023.9.19

30653专利

其在烯烃高温聚合中的用途一种双核含氮

配体 IVB 过渡

20211108发明

20联泓惠生金属配合物及2021.9.152023.6.2

3062X 专利

其在烯烃高温聚合中的用途

(四)对外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3家控股企业、2家参股企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新设1家控股企业联泓惠生,公司此前参股企业山东岳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6日注销,公司新增1家参股企业温州钠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联泓惠生

根据联泓惠生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联泓惠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3-70名称联泓惠生(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澄江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赵海力注册资本7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成立日期2023年8月23日营业期限2023年8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

经营范围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泓惠生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联泓新科4550065%惠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450035%

合计70000100%

2、温州钠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温州钠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温州钠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温州钠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凤坊路89号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住所

22号楼5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侴树春注册资本1177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1月18日营业期限2022年11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

3-71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温州钠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侴术雷70059.47%

联泓新科17715.04%

温州钠术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12.74%

温州钠术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12.74%

合计11771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的其他重大纠纷。

六、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

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附件一所列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上述合同的主体,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法律纠纷,发行人履行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没有冲突。

(二)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章“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环境

3-72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所述,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所在地环保和质监主管部门的网站,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也不存在因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列的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五章“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第五章“自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间‘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以及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五章“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审计报告》、2023年12月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明细表、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七、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决议等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3-73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9月14日

2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11月10日

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月3日

2、董事会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8月29日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10月25日

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11月10日

4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12月18日

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3月26日

3、监事会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年8月29日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10月25日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12月18日

4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3月26日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构成发生如下变化:

2023年10月17日,发行人收到董事索继栓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工作原因

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因索继栓辞职不会导致发

3-74行人第二届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023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陈静女士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除前述调整外,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人员的变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当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九、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一)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税项计税基础税率

1增值税应税收入13%、9%、6%、5%、3%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7%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25%

4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3%

5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收优惠

3-75根据《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审计报告》、相关税收优惠的依据文件、发

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公司自2017年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20年

12月8日、2023年12月7日通过高新企业复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苏超力于2010年6月13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3年9月25日、2016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及2022年11月1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分别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江苏超力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联泓化学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22年12月12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联泓化学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华宇于2008年12月24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

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1年10月11日、2014年11月2日、

3-762017年10月25日、2020年12月2日及2023年10月26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分别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北京华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联泓研究院于2023年12月13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联泓研究院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公司及联泓研究院、江苏超力、联泓化学适用此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江苏超力属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对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公司及江苏超力开展的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77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均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联泓盛锦、联泓卫蓝适用此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江苏超力适用此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

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苏超力适用此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司及联泓化学、江苏超力适用此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

(三)政府补贴

3-78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审计报告》、相关财政补贴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享受的主要政府补贴(各期大于十万元的政府补贴)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的主要政府补贴(各期大于十万元的政府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环保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

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3-79十一、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变化情况

如《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建设用地约1694亩,公司已就其中155472平方米13的建设用地取得了编号为

鲁(2022)滕州市不动产权第8006987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155472平方米募投项目用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剩余约973861平方米(换算约1460.79亩)募投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已于2023年7月17日取得176252平方米14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8038197号。

2、公司已于2023年7月17日取得75061平方米15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8038209号。

3、公司已于2023年9月26日取得46384平方米16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8049184号。

4、公司已于2023年9月26日取得175087平方米17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8049236号。

5、公司已于2023年9月26日取得102704平方米18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8049261号。

6、公司已于2023年9月26日取得275964平方米19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

13即为233.208亩。

14即为264.378亩。

15即为112.5915亩。

16即为69.576亩。

17即为262.6305亩。

18即为154.056亩。

19即为413.946亩。

3-80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鲁(2023)滕州市不动产权第8049270号。

7、另约183亩土地正在履行土地出让程序,预计2024年6月履行土地招拍挂程序,2024年7月完成土地摘牌。

十二、补充核查期间“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

1、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补充核查期间,江苏超力与甘肃喜易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执行完毕;江苏超力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执行完毕;江苏超力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2023年6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晋01执他948

号《执行裁定书》: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9日立案执行的(2023)晋0105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超力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

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江苏超力支付150000元。

鉴于上述未决诉讼所涉金额较低,且江苏超力为相关争议案件的原告或强制执行申请人,该等诉讼不会对江苏超力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行政处罚

3-8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没有新增的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董事长、总裁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裁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公司法务总监,公开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pub/newsite)、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网站(www.sz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

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补充核查期间,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总裁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正常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3-823-83附件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重大合同情况

(一)采购合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2023年1-12月累计交易金额中前五大供应商新增的正在履行中的框架合同或单笔金额超500万元的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20采购方标的物合同数量或金额签订时间

1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联泓销售甲醇300-400吨/天;公式定价2023.12

2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联泓化学电力80000千伏安;公式定价2023.8.23

200000吨;按照装车时出卖人相关

3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联泓化学煤炭价格政策执行,实际价格以出卖人2023.12.26

出具的价格告知函为准

4陕西西能榆燃煤化供应链有限公司联泓化学煤炭200000吨;以各订单单价为准2023.2.9

(二)销售合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2023年1-12月累计交易金额中前五大客户新增的正在履行中的框架合同或单笔金额超500万元的合同情况如下:

20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公司。

3-84序号采购方销售方标的物合同数量或金额签订时间

1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泓新科聚丙烯21600吨2022.12.15

乙烯-醋酸乙

2浙江明日石化有限公司联泓销售6200吨2022.12.13

烯酯共聚物

3山东陆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联泓新科聚丙烯30000吨2022.12.15

(三)借款合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21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借款起止日序号借款人贷款银行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担保情况(万元)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37010120230009842023.11.9至

1联泓新科100002023.11.7—

行02024.11.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37010120230009972023.11.16至

2联泓新科100002023.11.15—

行12024.11.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37010120230010342023.12.8至

3联泓新科100002023.12.6—

行62024.12.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 PSBC37-YYT2023 2023.12.7 至

4联泓新科160002023.12.7—

市分行1207012025.12.6

872022023借字第2023.10.7至

5联泓新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支行200002023.9.18—

00027号2024.10.7

济宁银行汶上支行2023.8.28至北京华宇提供

6华宇同方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200002023.8.28

固贷字第20230822028.8.27连带责任保证;

21不包含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3-85借款金额借款起止日

序号借款人贷款银行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担保情况(万元)期

82301-01号华宇同方提供

不动产权抵押

(四)建设工程合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发包人承包人内容合同金额(万元)签订日期年产20万吨乳酸及13万吨聚乳酸项目厂前区装饰

1科院生物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780.012023

装修工程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年产20万吨乳酸及13万吨聚乳酸项目姑塘变电站

2科院生物599.312023.7

濂溪区分公司 至江西科院红线外 10kV供电线路工程

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九江 年产 20 万吨乳酸及 13 万吨聚乳酸项目红线内 10k

3科院生物329.002023.7

濂溪区分公司 V供电线路工程

20 万吨/年 EVA 装置的设计、采购、施工、培训、

4联泓格润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104253.002023.12.12

试运行服务、质量保修、缺陷的修补等工作

3-86附件二: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政府补贴情况

单位:元

序号项目2023年7-12月相关批准文件《关于支持联想控股有限公司神达项目和昊达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滕政字[2011]169号)《关于拨付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通知》(滕非税指[2018]20号、滕非税指[2018]164号、滕非税指[2018]194号、滕非税

130万吨聚丙烯工程项目10528658.34指[2018]225号、滕非税指[2018]260号、滕非税指[2018]284号)《关于拨付支持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滕非税指[2017]143号、滕非税指[2017]157号、滕非税指[2017]217号)

《关于拨付支持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滕非税指[2016]059号)《关于支持联想控股有限公司神达项目和昊达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滕政字[2011]169号)《关于拨付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滕非税指[2012]86号、滕非税指

2乙烯衍生物工程项目2314280.46[2013]68号、滕非税指[2013]211号)《关于拨付支持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滕非税指[2013]262号、滕非税指[2014]139号、滕非税指[2014]166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发展的优惠

390万吨甲醇项目101878.98政策》(滕政字[2008]108号)《滕州市人民政府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投资协议》

4企业发展扶持资金18017700.00《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滕政字[2008]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5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1026720.00(财税[2016]52号)

3-87序号项目2023年7-12月相关批准文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化工销售总部项

62017年政策兑现专项资金353003.94目战略合作协议》第一批市领军型创新人才《中共常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常州市财

7(团队)引进培育项目(企300000.00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第一批市领军型创新业创新类)人才(团队)引进培育项目(企业创新类)的通知》(常科发[2023]92号)智能化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工业转型发展等资金预算指标的通

8826000.00金知》(鲁财工指[2022]81号)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实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

9稳岗补贴655316.87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延续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2021]12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

10青年基金项目资金200000.00资金(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的通知》(苏财教[2023]76号)《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双创优选项目专项资金(领

11100000.00关于下达2022年领军人才(3.0版)专项经费(第九批)的通知》(武财军人才)行社[2022]1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

12一次性扩岗补助103500.00知》(苏政办发[2023]3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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