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联泓新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22证券简称:联泓新科公告编号:2025-035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融科资讯中心 C 座南楼 15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郑月明先生

1(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581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1064122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756%。其中:

(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8565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59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56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0%;

(3)通过现场与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

计5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285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7293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56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0%。

上述统计结果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联泓(山东)化学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92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7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1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90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6%;反对7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1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905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8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69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5%;反对8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9%;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4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