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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科: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调动董事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健全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

独立董事,不包括如下三类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本办法所称的公司董事薪酬,均指上述适用对象在公司所领取的薪酬。

第三条独立董事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领取津贴,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薪酬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根据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模

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个人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并可结合监管要求、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业绩达成情况等动态调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等,对董事进行考核并制定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

1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

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在年度内对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经营业绩等方面做

出突出贡献,董事长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提出专项奖励建议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公司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的薪酬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扣除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具体发放时间、方式参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薪酬的止付和索赔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2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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