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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集团: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5)天(蓉)意字第32号致: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13: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3号公司

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4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13: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3号

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朝万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8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297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44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6297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910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4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7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95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5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3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411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7%;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981%;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

表决结果:通过

(二)《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411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7%;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981%;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表决情况:同意5411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5%;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866%;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1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5%;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866%;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1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5%;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866%;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5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411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5%;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866%;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411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5%;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866%;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6(八)《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411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5%;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同意61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866%;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5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541162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657%;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06%;

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981%;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18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2%;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6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368%;反对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1、选举刘荣富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88511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351票。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黄朝万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88511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351票。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刘斌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88512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361票。

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刘群英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88511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351票。

8表决结果:当选

5、选举雷毅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88511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353票。

表决结果:当选

(十二)《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1、选举万国超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88511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354票。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邓立新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88511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355票。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吴孟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88511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352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9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刘斌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陈昌慧

______________黄润红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邮编: 610041

2025年05月2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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