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的
规定及《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1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
2公室,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
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第四章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进行修订,修改时亦同。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4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豁免披露的方式、文件类型豁免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信息披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是□否□是□否作书面保密承诺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备注
5附件2: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身份证号/统一信息所处知悉信息信息内容登记人
序号职务/岗位登记时间
/名称(注1)/部门公司的关系社会信用代码阶段方式(注2)(注3)(注5)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3、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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