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波高新
区菁华路699号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资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5176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48%;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5132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63%。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4689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211%。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11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64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6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为: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05、《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4.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07、《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4.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0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4.10、《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4.11、《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4.12、《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6.01、回购股份的目的
6.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6.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6.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6.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6.07、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64360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0%;反对104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弃权4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6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4%;反对104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2%;弃权4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64360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104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633%;弃权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5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58%;反对10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9%;弃权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64359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3%;反对104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5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10%;反对104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7%;弃权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64362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0%;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7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7%;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0%;弃权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64362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0%;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7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7%;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0%;弃权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4.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64362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2%;反对102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4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8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13%;反对102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3%;弃权4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本议案获通过。
4.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4360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6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6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7%;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0%;弃权6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本议案获通过。
4.05、《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4360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104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4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6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7%;反对10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9%;弃权4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本议案获通过。
4.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4361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5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7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8%;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0%;弃权5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本议案获通过。
4.07、《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164365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61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07%;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0%;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获通过。
4.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64362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4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8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9%;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0%;弃权4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本议案获通过。
4.0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4365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61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07%;反对102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0%;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获通过。
4.10、《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64360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3%;反对102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弃权5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6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3%;反对102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5%;弃权5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本议案获通过。
4.11、《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164365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9%;反对102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60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94%;反对102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3%;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获通过。
4.12、《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4361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5%;反对102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5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56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32%;反对102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7%;弃权5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4365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9%;反对102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60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94%;反对102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3%;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获通过。
6、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6.01、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164391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76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86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4975%;反对76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5%;弃权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6.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同意164389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7%;反对78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85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9%;反对78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8%;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6.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同意164391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76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5386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5%;反对76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5%;弃权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6.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同意164391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76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86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5%;反对76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5%;弃权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6.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164391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76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86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5%;反对76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1%;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6.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164391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76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86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5%;反对76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1%;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6.07、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164391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76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386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5%;反对76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1%;弃权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陈佳荣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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