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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晶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9 查看全文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独立董事(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五)监事会。

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第十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新聘、续聘、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新聘工作流程

(一)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前财务负责人在征询审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方面的意见之后启动相关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文件(主要包括报价、资质证明、年度审计服务建议书等),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评选依据。

财务部应通过收集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

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牵头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管理层、相关部门等,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文件要求或评选标准进行评分。综合得分最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拟聘任机构,结果拟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上述资料进行审议,提名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提议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

后按照《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工作流程

(一)公司每年初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财务

部应按照要求书面收集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对会计师

事务所工作质量的评价意见,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公司之外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下一年度的审计服务建议书进行初步洽谈,在此基础上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的评估报告。财务部拟订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连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下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服务建议书》一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全面审阅上述资料,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

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对其下一年度服务建议书及审计收费进行审核,会议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应形成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可以不执行相关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改聘、解聘工作流程

(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二)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制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流程相关规定对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进行评估,会议达成否定性意见的,建议不续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而改聘其它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作出充分性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该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四)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承接的审计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事务所;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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