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远发展原则:公司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薪酬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1(一)负责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采用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非独立董事:1、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根据其所担任
的具体职务,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领取报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2、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八条薪酬构成与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将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2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针对特定重要事项或专项工
作设立临时性激励或约束方案,作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常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依据:
(一)同行业的薪资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包括盈利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指标;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者职责变化。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对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扣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以及中长期激励收入,若已发放的,亦可予以追回: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3(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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